王丛虎:产权保护不仅要完善立法,还要强化执法

2014年11月27日 08:12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和不同产权的合法保护,但目前,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因而,要健全加强对国有、集体、社会、私人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有效地进行产权保护。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和不同产权的合法保护。早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就明确了“在法律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随后的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给予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及其权利以平等而无差别的保护。

  不言而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要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且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我国业已成熟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在不同层次和领域都积极落实了宪法对于产权保护规定。

  但也应该看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产权保护的立法仍存在盲点,已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成熟,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还不够清楚,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违法处罚性的规定还缺乏震慑力、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强,等等。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这就要求我们:要健全加强对国有、集体、社会、私人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要加强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强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等。

  目前,15.5万户国有企业,遍及各个行业领域,涉及各类社会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正处于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越要强调依法合规,坚守法律底线。尤其是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保护不仅要完善立法,还要强化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这就要求我们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让市场参与者拥有安全、稳定的预期,让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得到真正的法律平等保护。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王丛虎)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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