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13时许,有5人进入广东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黄茅村放生老鼠,村民抓到两名放鼠人,扭送派出所。黄茅村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被抓的放鼠人说,他们放了172斤老鼠;而村民则表示,他们放了上千只老鼠。”“放鼠人坚称,自己做善事,求赎罪,而放生老鼠!”(11月16日《广州日报》)
老鼠本是“四害”,是人人喊打的对象,如果有人放生老鼠做“善事”,则完全违背了放生的伦理,突破了放生的底线。放生乱象频出,屡屡闹出适得其反的荒唐剧,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还缺乏针对个人放生行为的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并不适用于个人放生,只适用于从国外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以及放生的行为;农业部2009年颁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尽管在第十条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但对个人行善放生的专指性和约束性也不强。
总体而言,我国针对个人放生的法律规范尚处于一种不全面且零散、粗略、简单、模糊、乏力的状态,仅有的少量规范也是鲜为人知,以致民众在放生时往往无法可依,不知放生的边界和底线。
为规范放生行为,我们该立一个专门的规矩,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或在法律中添加专门的条文,对放生的主体(谁有权放生)、放生的客体(什么类型的动物可以放生,什么类型的动物不可以放生)、放生的审批程序、放生的地点、违法放生的责任(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普法宣传,从而确保放生行为进入法治轨道。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