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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成地方税主体 有利于地方政府转型

2014年11月15日 07:40   来源:羊城晚报   林江

  广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正式出台,消费税或成为广东的主体税种,房地产税或成为市县的主体税种,从而为在新形势下构建广东地方税体系勾勒了基本框架。

  事实上,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为此进行财政资源的分配,从根本上解决财权上收、事权下沉的不匹配问题。其中,如何在税改不断推进情况下保证地方政府有足够财力提供公共产品及维护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目标之一。

  按照方案设想,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包含了消费税和房地产税。消费税主要解决省级政府的税收来源问题,而房地产税主要解决省以下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问题,这种二元结构的地方税体系预期可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保证民生所需的财政资金的基石。

  当然,消费税和房地产税能否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还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态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到“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由于立法程序较长,加上房地产税本身可能涉及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征收方式等问题,甚至还涉及立法宗旨的讨论,短期难以正式出台,那么,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恐怕就要寄望于消费税,而其关键在于要尽快推进消费税扩围。

  目前消费税扩围有两种思路:一是把消费税从对部分涉及环保和奢侈品等商品扩大至适用于更多的同类产品,以此增加消费税收入。但此思路可行性并不大,因为涉及富人消费的商品如果被扩大为征收消费税的对象,富人就会到邻近没有征收消费税的地区消费。如到香港和海外购买名表等奢侈品,消费税这种扩围方式不仅拉动不了内需,还会助推消费力外流,最终难以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此应该寻求另一种扩围思路,即把消费税最终扩围成销售税,即商品和劳务税。此税种的好处是在消费终端环节征收,如果一个地方能够营造良好的消费和宜居环境,不仅本地居民乐于在本地消费从而为消费税作出贡献,而且外地居民也会被吸引到本地花钱,为地方税收作出贡献。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就不再只是关心我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资了,而是更关心本地区是否属于宜居城市,这也可打破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目标的惯性思维。

  广东可向中央提出在消费税扩围上先行先试的建议。具体而言,广东可提出把部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消费型服务业,例如理发、餐饮等行业改为征收消费税,即广东在推行营改增的同时,也试行营改消,从而把消费税的税基得以适当扩大;在营改消推行一段时间后,再试验把消费税扩围至销售税。

  消费税扩围至销售税,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我认为不会,原因是目前纳税人尽管没有缴纳销售税,但是却以间接的方式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甚至消费税等税项,消费税扩围至销售税,其实只是把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项转变为直接缴纳的税项而已,加上如果对增值税的税基稍作调整,即将一部分原属增值税的税基变成销售税的税基,就可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既不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又能形成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这是方案得以成功落实的关键。

  (作者为中大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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