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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截止受捐,医院岂可“击鼓传花”

2014年11月04日 07:31   来源:红网    文/于立生

  近日,辽宁朝阳市一女童豆豆被火烧伤,善款不断涌入该市中心医院账户,截至10月28日已逾40万元。然而医院突然通知,要求后续捐款者把钱直接捐给市慈善总会;家属却对此并不知情。医院烧伤科一位杨姓负责人介绍,通知是医院张贴的,善款存在豆豆的住院预交金账户上,但治疗费用不会超过10万元。需要有专人保管这笔钱。(11月2日新华网)

  医院杨姓负责人表示:“善款存在豆豆的住院预交金账户上”,可见法律关系明晰:豆豆及其家长是受赠人;医院是他们的代理人,发起要约,接受社会上不特定人群的捐赠。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同样没有无缘无故的捐赠。发起接受社会捐赠要约的目的特定,即善款用于豆豆被火烧伤的治疗。这也是此次募捐中赠与合同的订立动因和缔约基础。因而,善款数额和使用情况,捐赠人享有知情权;受赠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接受监督;作为受赠人的代理人的医院,有秉持诚信原则,代为接受捐赠和及时披露受赠人善款使用情况的权利。

  杨姓负责人表示:“治疗费用不会超过10万元”,而截至10月28日,善款总额即逾40万元,即捐赠的特定目的早已完成,不复存在,医院就应该及时通知豆豆家属,毕竟,豆豆家属并无医学专业知识,囿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预判出需要多少诊疗费用;并及时发布公告,截止接受捐赠,乃至在告知豆豆家属获得同意前提下,注销接受捐赠的银行账户,以免有善款继续进入。否则,在捐赠的特定目的已不存在情况下,还通知继续接受捐赠,就会导致受赠人不当得利,存在侵权隐患了。《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然而,医院居然反其道而行之,认为“需要有专人保管这笔钱”,希望慈善总会出面继续接受社会捐赠,该市慈善总会何姓负责人则表示:“由于是医院委托,所以我们没有和豆豆家属沟通”,对爱心资源竭泽而渔起来。

  这笔善款包括超出捐赠的特定目的部分,应该归谁所有?毫无疑问,是受赠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中表述是“应当”,并非“必须”,亦即尊重和维护民间的意思自治,一般全归受赠人所有,除非有捐赠人就超出捐赠特定目的部分,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后者这种情况,在现实里极少发生。那么,除了拥为己有,受赠人出于道德觉悟,也可把多余善款主动返还对应的捐赠人,或者转捐公益慈善事业,帮助其他同样需要扶危济困的人。但无论如何,这笔善款的支配权,在受赠人,而不在医院或慈善总会。

  医院在豆豆家属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认为“需要有专人保管这笔钱”,委托该市慈善总会保管并继续接受捐赠,是对代理权的僭越行使。因为并非出于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越俎代庖达成的委托保管合同,当属无效。这是对受赠人的侵权,并会导致后续捐赠人的利益损失,理应及时纠正。医院本也属做善事,但要善始善终,还须谨记:过犹不及,“击鼓传花”要不得。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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