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尽快启动人格权立法,让新出现的人格利益得到救济。”在日前举行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主题报告中呼吁。
王利明举例说,比如关于肖像权,现行民法通则只对肖像权的商业性利用作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出现了一系列非商业化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民法通则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再比如隐私权,由于理论上一直拿不准,立法中长期回避了这个词汇,直到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才第一次把“隐私权”确立为一种民事权利。但隐私权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行使,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存在很大困难。另外,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的地位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权主要也是人格权。2013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特殊个人信息权,但由于我国没有人格权法,缺乏对个人信息权的一般规定,新消法的规定也显得缺乏依据。
王利明强调,上述这些问题表明,我们迫切需要一部全面的、完整的人格权法。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已经列举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这里的人身权主要就是指人格权。所以,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法体例也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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