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擀面皮尿检呈阳性被拘,执法还是犯法?

2014年09月24日 09:38   来源:东方网   余明辉

 

  延安吴起县周湾镇村民刘居有吃擀面皮后,因3次尿检呈阳性,被当地警方以吸毒为由拘留15天。面皮店老板也因给食品非法添加罂粟壳被拘留10天。对于刘居有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掺有罂粟壳的擀面皮,当事派出所马所长则认为和本案无关。“我们是依法办案,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马所长说。(9月23日《西安晚报》)

  没有最雷,只有更雷!误食毒品算吸毒,派出所长口口声声自称依法办案,可他们依的又是哪里的法呢?

  众所周知,按照《刑法》等规定,对一个人是否以吸毒论处,首要的就应该对这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要件(四要素)进行必要的考量,只有这四要素成立之后,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到是否是吸毒。

  但我们看到,在刘某的所谓吸毒案中,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了不良饭摊老板的有毒面食后尿检才成阳性,主观上并没有吸食(使用)毒品罂粟的故意。反过来,在此次的刘某案中,刘某不是实施毒品犯罪的主体,更没有主观故意。而就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来说,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无良饭摊老板下的罂粟粉面食,本是受害者,不是自己的有意犯罪,对社会和第三者来说,更没有什么危害的具体对象,也不存在危害的社会影响。

  也就是说,对刘某定罪量刑来说,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都是缺失的,根本就不存在违法犯罪,甚至行政违规也不存在。而且就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具体规定来说,毒品犯罪种类虽然较多,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但就是没有所谓误食毒品也犯吸食毒品罪的规定。法无规定不可为,吴起县公安岂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解释扩大罪名适用范围,甚至自定罪名,随意法办公民?

  反过来讲,派出所以吸食毒品罪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毒品而尿检呈阳性的刘某进行刑拘,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不但定罪的要素不存在,罪名也是胡乱拼凑,可以说是一些警察执法随意的又一次无遗暴露。而就本次事件来说,这种随意执法还体现在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上。

  按说,在刘某被尿检发现阳性后,当地派出所等就应该立即对刘某的体内毒源进行追查,然后再对刘某是否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再酌情确定。但可惜的是,已吐露的信息显示,当地派出所除了立即毒打刘某让其承认吸毒外并无其他必要的追查动作,甚至在刘某亲属查证、验证面皮店存在毒品问题并第一次举报后,当地公安部门还无动于衷,在第二次举报后才将面皮店老板抓获,而且讽刺的是在真正的犯罪者(购买使用2公斤罂粟壳该重刑)到案后,竟然连一个无辜的被害者被刑拘的时间还短。

  这就让人不得不问的是,当时刑拘刘某15天的决定到底是谁做出的,又是谁签发的,而针对面皮店老板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10天刑拘决定和签发拘留证的,又是谁?依据是什么?这中间是否存在许多更不为人知的内幕,比如众多网友怀疑的钓鱼执法?毕竟,好端端的要对一个正常的汽车驾驶人进行尿检,查看有否吸毒,而且是在吃完面皮店老板的面食后不久,而且犯罪的轻处,受害者却反被重处等,一些列反常现象,不得不让人多想。

  但无论你如何,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当地派出所等胡乱执法、随意执法、知法(执法)犯法应该是确定的。有关方面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让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必要的惩处。同时,还要进一步深究,就当事者和网友的质疑,给一个及时客观合理的交代。

  编辑点评:

  无法理解的逻辑,误食毒品的被刑拘15天,下毒的反而只刑拘10天。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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