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17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视作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羊城晚报)
每提起家庭暴力,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家庭强势成员以殴打等肢体动作直接侵害、摧残家人身体。事实上,肢体暴力确实是家暴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最容易引爆矛盾升级的家庭隐患。然而,只有回到反家暴的原有初衷,才能对家暴给出最为科学的界定。反家暴正是在通过法律、政策、舆论等各种手段修护家庭内部恶性的恃强凌弱关系,纠正一切不平等的侵权行为,让家庭成员能够采用平和的方式平等对话。
实现家庭生活和睦,让相对弱势一方能够全面实现法定权利,其外延显然远远不止于禁止肢体暴力。一切依仗优势地位,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经济侵害的行为,都应当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人格尊严权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对家庭成员进行言语攻击,侵害他人人格,这就形成了语言暴力。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如果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封锁,这在本质是就是经济暴力。实际上,语言暴力、经济暴力给家庭关系造成的伤害、埋下的隐患与肢体暴力相比,有过之无不及。
深圳市本次公布反家暴条例草案,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正是回到了反家暴的立法初衷,扩大家暴外延也正是立法原意。
在确定好反家暴宗旨后,我们还将面临反家暴的路径问题。总体而言,建立反家暴制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当家暴出现时,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力量及时介入并有效纠偏。这在法律上,体现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家暴进行严惩,以人身保护令的形式对家暴者作出限制。另一方面,也在于用权利平等武装相对弱势者,让家庭成员之间在各种权利上能够真正实现平等,以权利来对抗暴力。
而在这个方面,在法律设计上还有欠缺的地方。以经济封锁为例,在目前婚姻法中,只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才能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如果一方长期霸占、单边支配着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除非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以外,并无别的法律途径有效维权;即使是离婚,强势者也很容易以各种方式转移财产。
可见,以地方立法形式扩大反家暴外延,其创新善意难能可贵,也值得各地争相效仿,甚至有必要形成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责任编辑:张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