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本应依法受到处罚,这是《道路交通法》等法律硬性规定的要件。而不受主观意识和当事人身份的影响,并最终做到事实面前“一视同仁”,是法律公平性和权威性的体现。也正是基于此,才让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将道德与法律混淆的做法,无以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反将加剧局势的恶化。
从初衷上讲,执法部门采取“优惠券”的做法,既可以在正式处罚之前,释放一个缓冲的空间,又可以通过有趣的宣传,让市民对交通法规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避免“为罚而罚”的尴尬。更何况,内化于心,外化于心的素质教育具有兜底功能,如此做也有其合理性。毕竟当前面临着一个整体交通意识不强的现实,“法不责众”的巨大挑战之下,“先解决认识问题”不失为一种针对性的举措。不过,道德教化和合理引导是一方面,并不能成为免责和处罚替代的出口,相比较于人性化的诉求而言,执法的随意性和弹性空间过大,恐怕才是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违法失去敬畏的根源。
“优惠券”式的做法并不鲜见,然而难见好的效果,也难以获得外界的好评。相比于“优惠券”式的变通与灵活,保持法律的刚性与原则,显然更加重要。从某种意义讲,恰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固守法律的底线,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对规则失去敬畏。在这种情况下,重塑法律的社会信任和规则信仰,才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破解“中国式过马路”顽症的有效途径。
开展交通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交通意识,与严格执行法律、确保规则有效实施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矛盾,两者只能同步而行,但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彼此融通,否则,法律的执行就会遭遇中梗阻,并因为人为因素太多而难以落实。道德与法律恪守住彼此的底线,才能最终达到“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的协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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