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寿命不得低于50年”不是新规

2014年08月08日 07:36   来源:工人日报   邓子庆

  8月5日,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见8月6日《大众日报》)

  早有媒体报道,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到132年,美国是74年,而我国只有25年~30年。今年4月,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突然倒塌,引发舆论对中国一些城市良莠不齐的建筑早早进入“质量报复周期”的担忧。山东省今年上半年排查出的3800多栋危房中,很多房龄不过30年,建筑寿命问题引人关注。

  事实上,山东此番关于建筑年限的规定,压根不是什么新规。我国2005年7月起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便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很明显,山东省政府发布的《意见》与这一规定几乎没有差别。

  至于说山东提出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仍然像是一种“复述”。因为199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很明显,这在清楚地告诉大家,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保障质量的责任。

  要跳出建筑物“质量报复周期”,除了从制度层面强化承建方的责任自省,另一个关键是要强化职能部门对建筑质量的监督责任。我们知道,在利益驱动下,搞工程项目偷工减料者不在少数,问题是有这种想法的人能否得逞。也许有人会说,建筑物出现“质量报复周期”有其历史原因,因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规范标准体系跟不上建设速度,很多工人来不及学习建筑常识,就从稻田直接上了脚手架。但事实上,即便在建筑技术相当成熟的当下,建筑物因质量问题而短命的现象仍然常见。

  针对建筑物短命问题,一方面需要制定出一套更加严密的针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验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能部门等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还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对公务人员在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