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索酬”须以失主自愿为原则

2014年07月17日 07:16   来源:长江日报   浦江潮

  成都市10岁男孩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小峰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一辆自行车。妈妈给小峰出了一个主意: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购买自行车的资金。几经讨价还价,最后失主花300元给小峰买了一辆自行车,以示酬谢。(7月15日《成都商报》)

  事情的结局还算圆满,但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着实有些难堪:失主拒不同意支付1000元酬金,小峰妈妈则扬言要把钱包扔掉,双方为此打了3次电话、发了20条短信。其间,失主感觉自己被敲诈,还打电话报了警。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则涉嫌违法。我们不能奢望每个人都道德高尚,但法律上也不允许有人非法隐匿、占有他人财物。那么在“昧”与“不昧”之间,能否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通过讨论,人们差不多达成共识:拾遗者在将财物交还给失主时索要一定的酬谢,这种“小心思”是可以理解的,仍不失为善举。关于这一点,在法律上也能找到相应的依据。比如《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问题在于,现实中,拾遗者索要的酬金有时明显超出保管遗失物、联系失主等支出的费用,新闻中小峰妈妈索要1000元酬金就是如此。正是这一点,让小峰妈妈遭到了很多网友的批评,被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把孩子教坏。

  实际上,法律上规定失主应支付“必要费用”,只是一个最低要求。在最低要求之上,拾遗者可以向失主多要一些酬金,失主当然也可以主动多支付一些酬金。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失主自觉自愿,不管主动还是被动多支付酬金,都必须建立在失主自愿的基础上,拾遗者不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双方甚至可以讨价还价,但像小峰妈妈这样扬言要把钱包扔掉,显然具有威胁、强迫的意味,不仅不道德,而且有违法之嫌,把一件善举弄得变了味儿。

  总之,唯有以失主自愿为前提,支付酬金才无损拾金不昧的价值和意义,也才能避免一件好事变成难堪之事。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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