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索酬”的尺度与底线

2015年05月18日 11:26   来源:光明网   陈广江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华商报》)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涉嫌违法,二者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即“拾金索酬”或“拾金有偿”。虽然“拾金索酬”违背传统美德,但法理可容。在法律没有明确酬劳标准的情况下,酬劳数额具体多少,拾得人可以与权利人自愿协商,甚至讨价还价,但应有一个尺度和底线,否则就有情理法难容的危险。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见,拾包者索要3000元到底行不行,的确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虽然李先生承诺过报酬,但并未明确具体数额,认为3000元超出了承受范围。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能退一步,加强彼此的沟通和互信,问题不难解决。令人遗憾的是,拾包者的“钱我也不要了,包你也别要了”的态度,使“拾金索酬”变味,有逾越底线、敲诈勒索之嫌。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拾金索酬”行为的尺度和底线在哪里?毫无疑问,这个底线是存在的,而且是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从道德角度说,“拾金索酬”可以,但如果行为太过分或变相强迫,就逾越了道德底线,离“拾金而昧”不远了;从法律角度讲,变相强制索酬,离非法侵占和敲诈勒索仅一步之遥。

  其实,索酬标准并不难界定。抛开公道自在人心不说,从法理上讲,酬劳标准应建立在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或必要费用的基础上,保管一台汽车跟保管一个包,费用当然不同;保管100万现金和保管100万的合同,费用也不该相同。总之,如果双方自愿,多少没关系;如果谈不拢,拾得人应得的酬劳应和其付出的劳动量成正比。

  有人说,法律要明确酬劳标准明细,比如按遗失物的一定比例计算,但事实上,对酬劳进行量化很难操作。100万的合同产生的利润可能几十万,但毕竟不是现实的利润,很难定一个10%或20%的酬劳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点,《物权法》只是规定了“必要费用”,而没有明确具体标准。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会保护某些逾越道德底线的行为。

  具体怎么看待法律中的这个“必要费用”,关乎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但愿人人心中都有底线意识,把握住尺度。(陈广江)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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