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不能“刑不上政府”

2014年07月01日 07:18   来源:长江日报   晏扬

  3月27日,承建安徽萧县市政工程的包工头杨永,被当地政府拖欠数千万元工程款,绝望之下吞药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才保住性命。2009年至2012年间,杨永所属公司在萧县市政工程招标中密集中标,合同总金额超亿元。根据合同,萧县政府应按工程进度每月付款,但政府言而无信,工程款一拖再拖,直到今年年初,萧县政府仍没有偿还工程款的意思,走投无路的杨永决定服药自尽。(6月26日《北京晨报》)

  堂堂地方政府竟然当“老赖”,这种怪事本应让人感到惊诧,却又实在让人惊诧不起来——近些年,仅媒体曝光的“政府老赖”还少吗?

  以前一说到农民工薪水被拖欠,人们往往就把矛头指向包工头、施工企业。其实很多时候,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钱,是因为施工企业拖欠包工头的钱,而建设单位又拖欠施工企业的钱。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这个工程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但政府没钱支付工程款甚至有钱不还,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奈何?

  政府欠薪,损害了相关企业和农民工的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并对社会单位起到负面的“示范”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治理欠薪,首先要治理地方政府欠薪。

  治理地方政府欠薪并非无法可依,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恶意欠薪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按照刑法规定,政府欠薪同样应受法律制裁,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刑责。可是这么多年来,政府恶意欠薪的新闻屡见不鲜,何曾听说哪个地方政府被判处罚金,哪个官员被判处徒刑?明明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明明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明明起到了恶劣“示范”作用,明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如果恶意欠薪罪“刑不上政府”,则“政府老赖”仍会层出不穷,欠薪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