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性立法体现稳健法治观

2014年06月25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吴仕春

  在进一步探索刑事诉讼法制的完善之道时,试验性立法以其稳健、科学、风险可控的制度优势脱颖而出,成为下一环节完善刑事诉讼法制的亮点,必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开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先河,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试验性立法,是在特殊条件下或针对带有基本性、全局性的国家法律制度采取的临时立法措施。当本应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性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事项因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由行政、司法机关以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进行司法实践探索等模式先行摸索、总结,为制定或修改法律做实践准备。

  刑事诉讼法制关乎社会秩序稳定和司法人权保障,十分重要。从国家治理的稳健和法治发展的稳定出发,刑事诉讼法制不宜轻易作出变动。因此,面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快速发展和刑事诉讼法制的稳步审慎之间的矛盾,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试验性立法可谓正当其时。

  刑事诉讼法制领域探索试验性立法,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发展的高度重视,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持续发力,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也日趋提升。多种因素叠加,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期待也日益增强。不仅要求刑事司法实体结果要公正,诉讼程序也须正当合法,还对诉讼效率也有较高期待。因此,在刑事诉讼立法修正两年余之际选择试验性立法进行完善性探索,既是积极回应社会要求的法治进步之举,也是以时间赢得法律稳定之途,彰显了国家治理思维的提升。

  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两高”除了发挥审判及检察业务领域的指导、监管作用外,还可以承担更多国家治理职能,以司法特有的行为模式参与治理创新。在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国家基本法制领域,“两高”都可以积极发挥其专业精、实践熟、试点反馈准确等职能优势,多承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试验性立法的任务,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扩展“两高”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影响,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赢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

  试验性立法,体现出国家稳健的法治观,体现出国家的法治建设思维已经发展到新的成熟位阶,希望通过小步快走、稳健为先的价值取向,助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前行。

  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从来都是充满挑战与艰辛的编年史。在刑事诉讼法制领域,经过多年跋涉已取得长足进步。如今,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制过程中,试验性立法以其稳健、科学、风险可控的制度优势脱颖而出,成为下一环节完善刑事诉讼法制的亮点,必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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