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高估“以人查房”的反腐功能

2014年06月03日 11:28   来源:河南商报   张贵峰

  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支持执法部门以人查房,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2版)

  支持执法部门“以人查房”,如果得以通过,将是一项制度利好。不过,对于“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笔者仍然觉得,不宜冀望太高。因为进一步分析一下报道就会发现,《条例》所界定的“以人查房”,并没有太多让人感到意外的内容,并非完全没有限制。

  对于个人“以人查房”,《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而对于职能部门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同时,还明确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需对不动产保密,不得涉及个人隐私。也就是说,《条例》所确立的“依法以人查房”,限制相当严格,范围相当有限。

  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衷是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财产权,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对“以人查房”进行严格限制、规范,都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站在反腐角度,“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则很难乐观高估。很明显,其一,在公众无法自由地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情况下,官员房产势必难有及时、充分“显形”的压力。其二,公检法等机构“以人查房”的权力固然大,但是如果与案件无关,当然也就难以主动查询官员房产。其三,即使没有“以人查房”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等于官员房产都会被登记,更不等于它们都会被客观、准确地登记。

  正如专家所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应的“以人查房”,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具备反腐作用;但从根本上看,“反腐”并非不动产登记制度足以和应该胜任的功能。如果将反腐功能强加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则势必会造成一种制度错位,妨碍并损害其“保护产权”的基本功能。

  其实,真正足以和应该胜任反腐功能的只能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相比“不动产登记制度”,它显然具备许多无可替代的反腐优势。其一,针对官员的全部财产,而不涉及一般民众的财产。其二,官员必须主动提前公开、自证清白,而无须等到事后“以人查房”,这不仅有利于事后查腐,更有利于事前防腐。其三,便于公众直接参与、公开监督,而不必过于依赖反腐职能部门的涉案查询。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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