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被精神病"胜诉必须有人担责

2014年05月23日 10:29   来源:东方网   张西流

  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5月22日《京华时报》)

  2012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公安局行政违法胜诉,可以说是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第一例公民“被精神病”胜诉案,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视。可以预料,随着精神卫生法顺利实施,对于规范精神病的鉴定、收治和救济等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遏制“被精神病”违法行为等方面,将发挥出更大的效力。然而,期望农妇胜诉,能够给“被精神病”划上句号,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必须正视的是,有了精神卫生法,并不代表一切办事程序都会规范,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障,“被精神病”乱象就此终结。除了立法到位、监管有力之外,更需要权力敬畏法律。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被精神病”事件频发,均缘于权力“精神失常”。在某些地方,一旦公权失常,在惩戒那些与政府及官员“作对”的所谓的“刁民”时,因其没有犯法,没理由将其直接送进监狱,但却有权力将其送进精神病院,使其“被精神病”。将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实际上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方式,这时候,精神病院与监狱变得混淆起来,两者之间似乎没有什么法律界限了。

  长期以来,让正常人“被精神病”,已在一些地方屡试不爽,成为公权打压私权的杀手锏。问题是,将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公权本身已经越过了边界,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了。比如,江苏省丹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民女姜和娥送精神病院关押10年,并强制其长期服用医治精神病的药物,导致其身心严重受损。可见,在公权施展淫威之下,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话语权等几乎所有的权利,都被无情地剥夺,只能任其宰割了。

  可见,公民“被精神病”,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等于是在向公权“服刑”。因此,预访和治理“被精神病”,怕立法缺位,但更怕权力越位。如果不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规避“权大于法”的行政乱作为,精神卫生法便形同虚设,“被精神病”的顽症就难以根除。特别是,一旦公权部门让公民“被精神病”,法院不仅要判其违法,还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农妇“被精神病”胜诉,公安局必须有人担责。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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