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是否意味着我国允许地方自主发债?新办法释放哪些市场化发债信号?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权威专家。
“自发自还”有三个变化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试点自行发债,去年又将试点范围扩至山东和江苏。这次新推出的试点与此前的自行发债试点主要不同点在于,新办法更强调了地方自行还债。办法明确规定,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根据办法,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山东省财政科研所所长崔宗涛认为,相对于此前的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这次改革试点有三个变化:一是试点地区要建立偿债保障机制,自行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财政部不再代办还本付息;二是债券的期限结构有所变化,取消了3年期债券品种,增加了10年期债券品种;三是试点地区要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并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
(责任编辑:张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