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地铁延误罚款”找个合理去处

2014年05月19日 08:10   来源:广州日报   李光金

  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质量,意见明确,擅自停业、歇业或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200万元罚款。

  当地出台相关规定,可谓“因地制宜”——全国有地铁运营的城市已经多达十余个,深圳地铁的延误频次尤其多,而其中龙华线更是“独占鳌头”,据当地媒体2月份的报道,一天之内,龙华线两次在高峰期出现延误。深圳市交委相关负责人也坦承,随着深圳地铁网络基本成型,地铁延误、故障和部分线路运力不足等事件频发,而现有法规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方式的自我革新,值得赞许。

  当然,深圳之举参考了我国香港特区的做法,香港地铁服务质量在全世界都称得上一流,得益于完善的监管体系,香港特区对港铁延误事故的罚款机制清晰,规定了31分钟或以上延误就要罚款,延误的时长不同则对应不同的罚款,每宗事故罚款金额最高为1500万港元。据香港运输及房屋局统计,以港铁公司2012年及2013年31分钟或以上的服务延误计算,港铁公司共被罚款4050万港元。

  从内地的情况看,鉴于各行各业的监管经验,用罚的方式来立威确有成效,而广大公众的质疑在于,罚款何处去?这一点之所以需要详究细查,基于两点:其一,地铁延误,特别是因为非不可抗力延误,不但对公共安全造成干扰,乘客合法权益也直接受到损害,罚款如果不能体现“赔偿性”,难以服众;其二,现在有些部门已经习惯于“执罚经济”,躺在罚款上睡大觉,执法成了一门生意,罚款成了部门私设的“小金库”,对执法对象不公,对行业秩序无益。

  所以说,既然学习,就不能只学其一、不学其二,只学罚款之规,不仿用途之法,亟须给罚款找一个合理的去处。例如,香港特区的做法是将罚款放入“票价优惠账户”,于接下来的年度透过“即日第二程车费九折优惠”计划,回馈乘客。同时规定,在每年向管理层职员发放与表现挂钩的薪酬时,将严重服务延误事故的情况列入考虑。可见,罚款不是目的,用规范的监管保障地铁的顺畅运行才是相关政策出台的初衷,这也给其他城市以借鉴。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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