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2版)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本应有着严密的司法程序,确保公平是其底线。但接连爆出的虚假立功、权钱交易等“减刑假释乱象”,却重创了司法的公信力。在诸多“减刑假释乱象”的案例中,有的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造成不该减刑的反而被减刑了,有的则关联着司法腐败,其中不乏有人虽身陷囹圄,但权势的影响力还在,或通过拉拢关系,或通过权钱交易,最终实现了减刑、假释。
此次最高法发布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可谓亮点颇多,旨在堵住漏洞,遏止“减刑假释乱象”多发的事态。
相比2012年出台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此次发布的规定,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此次规定明确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此前的减刑审理,因为公开范围太小,公众也缺乏有效监督的途径,也正因此,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才会轻易滋生猫腻,而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促进了审理的透明化、公开化。
而另一个亮点在于,最高法专门针对假立功减刑规定,以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明确对立功表现必须审查,旨在从源头上杜绝造假,相比审理环节的公开透明化,这一环节的严格执行显得更为关键。前健力宝总裁张海,就是通过造假立功表现而获得了减刑,2011年就提前出狱,虽然此后广东省检察院也证实张海立功减刑造假属实,已立案审查。但随后便证实张海已经逃至境外。可见,对立功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至关重要,此环节能够确保到位,大多数的假立功减刑便能被扼杀在初始阶段,而不至于酿成司法腐败窝案。
此外,本次最高法也同时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之前,一些立功减刑案件在审理结束后,才向社会公布,甚至出现过减刑、假释已成事实之后,有的法院才迟迟通报。此时的公示已经徒具形式。而若在法院立案后5天内就得向社会公示,引入了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促成了审理的公开化。不仅如此,最高法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进一步压缩了司法腐败滋生的空间。
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详尽的规定,堵住了漏洞。然而,杜绝“减刑假释乱象”,除了规范程序之外,也应加大惩处力度,在以往的案例中,不少乱象之所以产生,与一些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息息相关,只有补漏与严惩并行,才能维护司法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