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减刑、假释,等于堵死了贪官的“逃生后门”。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将“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绝望的惩罚。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本来,善行折减制度——法官宣告犯人定期刑后,由于受刑人在监狱行刑中所表现之善行及遵守纪律之情况,在一定法律基准下缩短刑期——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一些国家还将这种制度演变为犯人的一种权利,“表现不坏即
可折减刑期”。我国减刑制度,也是出乎这种考虑,一方面本着人道主义,一方面鼓励犯人改过。然而,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减刑普遍存在缺乏善后制约力、减刑权运行机制不科学、人为地按比例分配减刑名额等背离立法原意的现象。
尤其,当腐败发生、减刑制度与权钱交易纠缠不清,以权钱“赎身”,“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便成为入狱贪官们的“逃遁术”。“服刑几年减刑几次”“从无期徒刑减至十几年”现象并不少见,甚至出现过“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法庭宣判当日就
“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的离奇个案。中央政法委2014年初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之后,当年全国超过800名“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其中职务犯罪占了很大比例。
腐败行为屡禁不绝,在法律治理层面,与惩罚的刚性不足有莫大干系。如果对被判死缓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等于堵死了贪官的“逃生后门”,必将对反腐产生巨大的正面效用。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将“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绝望的惩罚。正常的人都会这么想:因为几个钱,就要在监狱度完下半辈子,再也回不来了,值得吗?
大大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倒逼有权、有钱者不敢“以身试法”,是一种法治思维,对反腐亦有意义。当然,实效有多大,能否扼住腐败势头仍有待观察。而且,法律惩治是事后救济、终端控制的反腐,其效果终究不如防患未然的防腐,合理制度设计,防止腐败滋生,才是大道、正道。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