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毒书记”减刑缘由不该成机密

2015年06月02日 07:23   来源:红网   郑端端

  从湖北天门市委书记到落马官员,再到中国古文献注疏解释专家,张二江在六十年的人生路上,完成了一次又一次身份蜕变。2010年11月,张二江结束了近10年的服刑生涯后,顶着一头白发开始了他全新的生活。近日,记者独家拍摄了张二江服刑期满后、几年如一日的生活。这也是他自2010年以来,首次同意通过影像方式,展示他的生活细节。(6月1日中安在线)

  曾经名噪一时的“五毒书记”张二江“吹、卖(官)、嫖、赌、贪”样样精通,在服刑后也渐渐淡出人们视线。2010年出狱后,开始了全新生活,著书、开小茶馆、到学校兼职老师,可以说生活条理干净,有滋有味。从“吹卖嫖赌贪”闻名的天门市委书记到“阶下囚”,再到如今不问世事的中国古文献注疏解释专家,他完成了华丽转身。人生的大起大落,大悲大喜,跌跌撞撞莫过于此,多了几分闲散幽静的张二江如今谈及目前的反腐形势,常常陷入沉思。

  不得不说,在我们对这位狱中“奋发图强”出书4本的古文献“专家”心怀敬意之时,也不免对他“获刑18年,2010年底提前出狱,真正的服刑时间只有8年”的优厚“待遇”心生狐疑。张二江凭什么能获得10年的减刑?减刑的理由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或许你会说,张二江在服刑期间,已经出版了4本中国经典注疏著作,做出了巨大“贡献”,按照规定,确应减刑。

  但是为何减刑10年,幅度怎就这么大?服刑官员减刑的衡量尺度又是如何拿捏的?其中是否对张二江“量身定做”了减刑理由?这些都不得而知。其实,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说,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应当有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所以,张二江被有期判刑18年,按规定至少服刑9年,如今减刑10年,张二江在监狱也只是服刑了8年,小于规定服刑年限。这又是为何?谁开了这样的“后门”?

  无独有偶,去年,广东省高院在网上公示了对733名罪犯减刑的案件,受到舆论关注。2009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案件审理期间花钱办理保外就医没有坐牢。在外一年后被查处,后被收监;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二审被认定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服刑6年后便出狱。监狱管理部门证实,张海在狱中的两次减刑均属虚假。可见,这种“虚假”减刑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善意,更践踏了法律的权威,绝不能容忍。

  从诸如此类案件中也不难发现,有部分“减假保”案是在弄虚作假。这些年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制度,屡屡被一些非富即贵、“有权人”所利用,成为他们逃避、减轻法律惩罚的“帮凶”,以致有些官员在位之时风光无限,落马之后依然能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如此,不仅贪官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对等的代价,而且也减损了法律的严肃性,使之无法对后来者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

  事实上,不管是媒体还是公众对张二江服刑期限不到原判刑期的1/2的质疑并非不无道理,因此,“五毒书记”减刑缘由不该成机密,必须有一个说法,公之于众,让群众监督,别让公信力在支支吾吾中“决堤”。如果不及时公开,势必有人怀疑(减刑、假释)背后是否隐藏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因此,检察机关要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决定书网上公开,对服刑人员的“立功”、“发明创造”要进行认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以正视听。让贪官“立功”、“减刑”走出灰色地带,防止暗箱操作,对有关执法司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受贿等要坚决依法严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应予以纪律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公信力。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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