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减去一年有期徒刑。2007年8月24日,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曹文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曹文庄被减刑3次,这次是第四次减刑。经过4次减刑,曹文庄的刑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曹文此次减刑,是因为他在8年后上缴了115万余元犯罪所得。(2月3日《法制晚报》)
从促进服刑悔过角度来说,笔者是赞成立功减刑制度的。不过,对于这位腐败官员的减刑,笔者还是有话要说。有悔罪表现,有立功表现,当然需要减刑。如果没有减刑制度激励,谁还愿意立功?问题在于,这次减刑的主要原因是贪官在服刑8年之后再次上缴了115元犯罪所得。这就是不合适的。
有人说,他上缴了115元犯罪所得,这不就是立功了吗?这不就是悔罪了吗?的确,这算得上是立功,这也算得上是悔罪。按照有关减刑方面的规定,是应给给他上缴了百万元赃款一个说法。问题是,这也恰恰证明了一点,在起初的时候他是没有将犯罪行为交代完全的。也就是说,在最初办理案件的时候,他做了隐藏,做了抵抗。按照我们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理念,这样的行为究竟属于坦白还是属于抗拒?
当然,从眼下的时间点来说,他是属于坦白的。这是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8个年头了,如果他不坦白的话,这115万元就不会暴露出来。从这个角度看应该是减刑的。可是,我们还需要换一个角度来看。8年之后的坦白是属于坦白的,那么也佐证着在8年之前,他是属于抗拒的。按照“抗拒从严”的司法理念,是不是也应该是严加惩罚的?
为何在8年前不将这笔赃款上缴,这样的行为也需要一个定性。有人还会这样说,如果8年后上缴了赃款不仅不减刑,还会被处理,那么今后服刑的官员谁还会继续上缴赃款?谁还会去继续立功?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可是,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看到另外的一个问题,这至少还说明在起初办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做到查无不尽。为何出现了如此大的差距?为何还有115万元的赃款没有发现?这中间究竟是有人放了一马,还是侦查技术存在问题,这是不是也需要一场追责?
我们还需要知道的是,这位贪官这次上缴了115万元赃款,是不是就已经将全部赃款都上缴了。会不会过了几年的时间之后,他又会上缴一批藏在其他地方的赃款?是不是还能继续获得减刑?如果是这样的话,岂不是反腐败的失败?最为关键的是,当初的刑罚是依据当时查实的金额判决的,是不包含这115万元的,这又该如何计算刑罚?
从死缓一次次减刑,直到现在的14年3个月,立功减刑是不是也需要一个底线约束?8年后上缴赃款,是该减刑还是该加刑?这需要重新反思制度问题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