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一条“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的微博引发热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中院班子成员到基层法院调研时,要到每一个法庭吃顿饭,“检验庭长的做饭水平”,同时开展“优秀法庭、优秀法庭庭长”创建评比活动,把“支部建在法庭”、“法庭庭长会做饭”作为评选条件,并在年底对法庭庭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不称职的要采取组织措施。(4月20日南方都市报)
看到河南高院要求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炒菜的规定不由让笔者浮想连翩:为了庭长们掌握此“一技之长”后更好增进家庭和谐?为了法官身体健康防范外出就餐地沟油威胁?为了不再雇佣厨师以便削减法院开支?为了借机把法院厨房升级换代为星级标准?答案都是否定的,却原来是为了防范庭长办案时借机与案件当事人外出吃饭达成什么秘密交易。
可以说,河南法院的此规定可谓用心良苦,不过最终效果将怎样却是领导们也忐忑不安的。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但尴尬的现实是近几年屡屡发生法官嫖娼、包养情妇,甚至为了点小事法官张口狂言,举手打人的事件。如去年8月上海高院法官涉集体嫖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包养情妇;云南高法副庭长为停车不爽殴打保安,国家法律他们尚且视如无物何况法院的一项规定呢?
为什么屡屡发生法官违法乱纪的事件呢?说到底是法官庭长们自视自己是执法者,权力骄横下自识自己就是法律,加之司法部门的监督无力,日久自然滋生出各种以利解法、以需用法、以言代法思想现象,化作现实就是人民所称的“衙门口,冲南开,要打官司拿钱来”。
要求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炒菜如同“法中之法”,虽然说法院的内部规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比国家法律更有现实效果,但毕竟这只能约束庭长和法官的工作时间。8小时之外,谁又能监管他们去和谁吃饭、跳舞、会面甚至幽会呢?几天前,衡水安平县法院院长李文辉雇凶杀情妇案告破,我们不由要问:庭长可以由院长监管,那么谁来监管院长们呢?
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之任重道远,决非法院内部要求庭长必须学会做饭炒菜一个简单规定可以实现的。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尚方宝剑,去教育培训法官队伍正确的执法观念,让他们真正警畏权力、敬畏法律,并发动法官家属和社会群众对法官业余时间及生活作风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才能真正有效防范学会做饭的“大肚”庭长们,业余时间依然法外无忌任逍遥,”吃完被告吃原告”。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