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厨艺”好坏应由群众说的算

2014年04月22日 10:39   来源:荆楚网   刁志超

  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处理好司法行政事物是庭长的本责,做饭是一个人必需的生存技能。两者虽然是生活与工作的两部分,但是生活圆满却可以带动工作效率的提升,工作好了也可以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实则也很难分割。

  让庭长学会做饭的现实意义在于形成一种务实清廉的司法风尚。不仅是要避免庭长及法官出去吃请当事人,同时还可以利用午饭间的闲谈,起到增进感情,融洽氛围或是分析案情,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让庭长学会做饭完全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最终是要保证目的能够实现,如果说只是为了做饭而学做饭,没能在思想上形成共识,那么院长的一句话就会沦为玩笑话,一笑而过之后便成了形式主义。庭长中午可以为了保住“管帽”而做饭,晚上照样出去吃请当事人,甚至是歌舞升平,酒池肉林,反倒是那些忙着断案、审理和调解的法官,容易荒废了或是学不好厨艺而吃亏。

  同时还应注意莫要矫枉过正,如果庭长只因不会做饭就被调离岗位,那么也未免太滑天下之大稽了。做饭只能作为帮助法官转变作风的一种方法,却不能成为考核庭长的一种依据。通过做饭是为了要让庭长能够体会到,生活中的朴素情节所带来的真实感受,要比酒林肉池里的纸醉金迷,让人踏实的多、轻松的多,快乐的多,从而转变作风,而不是为了检验谁听自己“一言堂”的笑柄。

  庭长的“厨艺”几何,关键看他能不能用好公平这口“锅”,烹制好司法这道“菜”,原材料是各种案件与法条,调味料是谨慎、细致与耐心,是要让当事人觉得你这道“菜”,看着“色上”无可挑剔,闻着“香上”沁人心田,吃着“味上”容易下咽。与其让庭长给院长坐上几道拿手好菜尝尝,倒不如让法官给群众断上几桩好案论论,看看到底谁才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够真正做到司法公正的好法官,而不是没事出入声色场所或是与她人存有不正当关系,借断案之名索他人之贿的“滥厨子”。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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