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网》)相关评论迅速跟进。
但当天下午5时许,来自《大河网》的消息称:“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河南基层法院考核包括审判质效、队伍建设等,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有点像“辟谣”。
笔者根据《南方网》提供的原新闻出处,找到了《河南法制报》。在4月4日《河南法制报》第2版“案件办得漂亮才叫司法权威”一文中,确实看到了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对随行来调研的南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庞景玉提出了“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还要会炒几个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的叮嘱,也看到了张院长“不会做饭的庭长就是失职”的表述。
如此看来,河南媒体之后“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的“辟谣”是多余的。因为,从《河南法制报》的原新闻中,足以看出张院长说这些话时的“语境”。但之所以被“断章取义”,实乃作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有关地方法院工作的“领导指示”中,确实存在被质疑的漏洞。尤其在近来有关法官的新闻比较多的情势下,用“会做饭”衡量法院庭长是否称职,难免让人产生本末倒置的感觉。
在逻辑学上,一种事物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是成反比的,意思是说,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少,这个概念的外延越大,反之亦然。对于法官“称职”这个概念,“会做饭”最多算作一个千里之外的“外延”,与其并列的,还可以有“会打扫卫生”,在“会打扫卫生”中,还可以“外延”出会洗碗、会扫地、会擦玻璃窗等等。因此,无论是提议把法庭庭长学会做饭纳入考核机制,还是之前某地的把夫妻关系、邻里关系等列入干部考核内容,都有可能消解对公权力监督和考核标准的内涵,把一种本应相对严厉的制度,“稀释”成家常便饭。
不妨想想,如果把法庭庭长学会做饭纳入考核机制,会不会让法庭庭长更容易丢饭碗,从而让他们加强自律提高素质?只要换一个要求来比照就明白了。如果把法庭庭长“不会做饭”,换作“出现错案”,或者一审的判决被二审变更,二审的判决被最高法改判,纳入对当事庭长的考核机制,看看法庭庭长究竟该先学会做饭还是判案?
当然,笔者看了《河南法制报》原文,体谅当时的语境。但在当前的舆论态势下,这些话无疑会引来质疑。因此,“豫高院院长要求庭长必须学会做饭”,并不像“贾君鹏你妈妈叫你吃饭”一样无中生有。我倒觉得,如果将此当做有关法官队伍建设的讨论,或许也是一种抛砖引玉。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