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治病时输血,萧县人许岚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13年后,她和丈夫柳林都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2008年,许岚因病去世。柳林的病情也日益严重,身体每况愈下。柳林将萧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后经一、二审,省高院最终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4月20日《安徽商报》)
对于这起因医院输血疏忽导致的医疗事故,安徽高院已经给出最终判决结果。然而,结果一公布,其公正性立即遭到网民一边倒的质疑。
点燃火药桶的引线,显然是医院的“因果关系说”。既然安徽省高院确认“许岚感染艾滋病病毒系医院输血所致,而柳林感染艾滋病病毒是许岚传染所致”,那么,这其中因果链条唇齿互证,医院否认存在“因果关系”,就是睁眼说瞎话。为了推卸责任强词夺理到不顾口德,这既是辱没公众智商,更是对患者的再次伤害乃至诬蔑,哪里还有救死扶伤的医院的影子?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柳林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那么,这30万元的赔偿到底“依据”的什么?医院治死人已是罪莫大焉,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由此造成的一死一病不是草菅人命,那就该对医院启动问责程序,对死亡女主人启动赔偿程序,何以只字不提?人死了,责任岂能也跟着死了?原告是个农民,不知道连带诉求赔偿情有可原,法院因为“不举不究”原则也可以理解,但医院也当啥也没发生,甚至得寸进尺,难道也以为百姓看不见?法律也可欺?
作为艾滋病三个主要感染途径之一的血液传播,在理论上是相对安全的,但现实中似乎越来越变得不安全,有人甚至感叹,“不到生死关头,是不会选择输血的”。对输血怕到如此“境界”,皆因医院输血惹下的祸。屡屡曝光的输血致病事故,有的甚至荒唐到令人瞠目地步。要说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医院缺乏安全责任意识,就跟这起事故一样,“输血不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将不该省的环节省了。非技术不能,而是“省钱”那点小心思作怪。出了如此恶劣事故,30万元就能摆平,处罚如此“挠痒痒”,谁还不心存侥幸?
谁犯病谁吃药。对这样的医院就该严厉处罚。但有专家认为,对医院高额赔偿会导致破产,这将影响一方百姓就医。倒是要问问:如果百姓看病完全可控的安全问题不能杜绝,这样的医院如何配称医院?谁输血谁危险,谁还敢看病?又有何存在必要?以维护大多数百姓利益之名行袒护医院之实,这既是站错了队,也丢失了“公知”的道德底线,危害更大,委实可怕。
如今这起医疗事故处理已尘埃落定,但思考却不该就此停止。如果还坚持“病人至上”,那么,对医院,就该有一套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问责到人。同时,在国家层面,更需要完善现有艾滋病应急机制和医疗救助机制。如何让感染者生活质量好一些,以消除他们内心的不安、绝望乃至愤恨?怎样最大限度地控制感染源,安抚好社会普遍的焦虑怀疑情绪?这是摆在我们眼前最紧迫的挑战。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