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费者发现,成都一家餐馆贴出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餐馆服务员说,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杯过来,就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自带酒水的顾客没有自带杯子,餐厅还有另一种解决方式:按桌收取人工洗杯子的费用,一种酒25元,酒水每增加一种,还要再加5块。(3月24日中国广播网)
看到新闻,笔者哭笑不得,这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实施,其中明确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都属于霸王条款,内容无效。可是“聪明”的商家仅仅几天就想出了应对的办法。不让我收“开瓶费”,我就收你“洗杯费”。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就是变相收取“开瓶费”,是钻新《消法》的空子,说的严重些,就是对法律的一种戏耍。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得到遏止,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将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
一方面,相关部门针对“洗杯费”这一现象,应该在第一时间加以思考、研判。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有没有具体依据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就应该积极做好宣传,让大家知道面对这种乱收费现象该怎么做;没有,就应该迅速组织研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尽快解决此类问题。
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应该团结起来,对这类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应积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反映,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得过且过,助长了无良商家气焰。
最后,笔者还是奉劝那些喜欢钻空子的商家,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失去了广阔的商机。如果商家在这些小利上斤斤计较,那消费者只好“用脚投票”,再也不光顾了,长此以往,伤的还是商家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