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市场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形势下完善市场体系,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一
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任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从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建设相应取得重要进展。从普通商品市场建设为主到要素市场建设为主,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价格改革到完善产权制度建设的所有制改革,从开发区试点到全国逐步推开,从招商引资到加入WTO广泛采用国际规则的对外开放,从要求市场发挥“辅助作用”到要求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从概念上看,现代市场体系是由各种相对独立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所形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具体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和资金、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产权等各类要素市场;除此之外,市场体系还包括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提供的市场管理体制。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借助于完整的市场体系,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
现代市场体系是统一的,它是各种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子市场的有机的结合体。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也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创新主体,同时又是劳动市场上的劳动力需求方和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需求方;消费者作为最终商品的需求方,也往往是劳动市场中的劳动力供给方,同时又是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中介机构作为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储蓄融通转化为企业投资。
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为现代市场体系的开放和有序竞争指明了法制方向,要求政府和社会提供完善的市场管理服务。市场主体能够自由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商品和要素能够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国内外自由流动,这就要求不仅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而且要求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力争在国际产业链中提升产品竞争力,提高产业配置效率。再到要求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演变过程。
二
我们要看到,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市场的开放性、竞争的公平性和运行的透明度都有待提高;部分基础产业和服务业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尤其是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难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具体而言,当前市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市场运行透明度不够,人为制造寻租空间。商品市场体系中市场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并存,城乡市场、区域市场发展极不平衡;流通领域的现代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商品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尚待建立,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成本高;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问题突出,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健全。有些领域竞争规则和程序透明度低,尤其是在招标、采购、项目审批等方面,各种潜规则盛行,腐败极易滋生。由于信息强制披露法规不完善或者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往往由于有效信息披露不足而被侵害。部分市场监管规则设置不清晰,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选择执法、重复执法、错位执法或无人执法等情况。
二是部分基础产业和服务业价格尚未理顺,存在严重扭曲。在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医疗卫生等存在行政性垄断的领域,产品或服务仍然采取政府定价方式,市场调节机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造成部分产品或服务的比价关系长期扭曲,上下游之间价格传导不畅,真实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效率状况未能得到正确反映。扭曲的价格造成资源错配、结构失衡、分配不公、粗放发展,推高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本。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滞后。市场经济的自由和公平竞争是鼓励创新的,只有通过创新和竞争优胜劣汰,整个经济体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国际竞争力,整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才能得到持续提升。创新包括很多内容,如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创新、金融创新、政府治理创新等等。政府需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主导创新资金的分配。如果技术创新由行政来主导,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隔绝的弊病就难以根治,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瓶颈就难以克服,在部门分割的环境下,建立健全国家创新体系也会困难重重。
三
市场规则不同,市场体系运行的方式和效率将大相径庭。完善市场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一是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方式,是一项重大而意义深远的改革。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的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既是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的改革,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更是非同一般。当然,负面清单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在体制、政策和方法上还有一个学习、适应、调整的过程。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新瓶装老酒”、隐性壁垒难以消除等问题。
二是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我国人口众多、市场广阔,仍处在重要发展机遇期,优化配置资源和需求增长潜力巨大,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一些年来,或明或暗地出现了不少地方保护、分割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土政策”和潜规则,有的还被视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得力举措。这些做法短期内看起来似乎有利于当地发展,但由于扭曲了资源配置、有悖公平竞争原则,并引发地方之间的过度竞争,从长期看,对全局发展不利,对本地发展也不利。所以,《决定》强调指出,要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是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优胜劣汰中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哪些企业胜出,哪些企业出局,要通过市场竞争作出选择,而不能由政府说了算。在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等问题上,要坚持企业自主原则,防止政府搞“拉郎配”;要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防止地方保护。另一方面,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为企业退出和重整创造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上,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辟再就业门路、组织职业培训、为兼并重组提供必要金融支持等。
(中国社科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汪红驹)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