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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应该多立案

2014年01月21日 07:21   来源:燕赵晚报   董平

  与“醉驾”一起列入刑法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曾使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然而,北京市已经审理“醉驾”案数百起,而同样被寄予厚望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是“零立案”。(1月20日《检察日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是“零立案”,笔者并不意外,因为恶意欠薪罪有着较高立案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拖欠一个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到两万元以上(根据各地经济状况而定),或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到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触犯刑律。

  这样的法律规定,局限是很明显的,一者,法律在劳动关系这一层面上没有考虑到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之间的关系。有必要指出,我们不能将劳动关系的认定仅仅局限为劳动合同关系。现实中,存在着大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只有把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关系范畴,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维护社会稳定。

  二者,“数额较大”的标准值得商榷。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情况看,直接确定一个数值范围似乎不妥。从欠薪者的角度看,拖欠5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人拖欠2000元,总共10万元,可以算数额较大。而从劳动者角度看,拖欠2人的劳动报酬,每人拖欠1万元,总共2万元,也可算数额较大。因此,数额较大不能以一个绝对值来确定。就此,确定“数额较大”不能单纯规定一个数值或一个比例。一方面,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数额较大”,这个数额可以劳动者半年薪金为准;另一方面,规定一定数额与比例的结合,比如有能力支付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比例高达50%以上的,亦构成“数额较大”。

  同时,推而广之地讲,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违法犯罪状况不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数额标准。笔者建议由最高院确定一个范围,各省级高院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此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最高院审核批准。

  当然,“欠薪入刑”三年“零立案”,也不能把账全部记在法律的缺陷上,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执法部门就应该恪尽职守。但一些偏见与冷漠使得恶意欠薪的行动得不到有效地查处。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应该由谁来捍卫?要确保法律制度的刚性,执法者首先不能“缺钙”。确保一项法律作为普遍的规则得到遵守,从而使社会有序运转其难度或许要比立法大。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者,那么法律的尊严与法治精神就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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