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针对使用暴力恶意欠薪的行为作出规定: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此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长江日报》1月22日)
实际上,欠薪入罪早已从2011年5月1日实施,但由于该法条规定粗疏,可操作性欠缺,很多恶意欠薪案件入口不畅,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如今,高院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的具体情形作了详细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解释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这不仅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也有利于震慑欠薪企业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加快法治社会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然而,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难堪的现实:农民工很大一部分欠薪,发生在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官员政绩的驱动下,有的地方动用财政资金或贷款,大手笔建机场、修广场、起高楼,这些面子工程建成后,却落下了一屁股债。类似的例子可谓俯拾皆是,远的有温家宝总理为农民工熊德明讨薪;近的有,河南省高院院长替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引起舆论热议,新闻中提到他带着农民工到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局讨薪;还有,引起舆论热议的“外交讨薪”,主角是天津汉沽殡葬管理所,早在2009年法院就判决,应无条件支付1400万元,其中包括350万元的农民工血汗钱,但当地民政局以民告官的案子输了有损政府形象为由,拒不支付工钱。
正因为如此,在去年的两会上,政协委员牟新生曾尖锐指出:虽然恶意欠薪已入刑,但依此判刑的很少,至今仍有近30%的农民工被欠薪。目前的情况是,法院不是不想判,而是因为很多农民工薪水就是政府欠的。一些政府的形象工程是大工程,老板承包了工程,垫了资,最后政府一直赖账。
其实,对于“政府欠薪”,我们不是没有制度安排。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2011年1月底,人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五部委再次联手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政府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府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如果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与此同时,宁夏也出台了公共政策,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可是,三年多过去了,政府因欠薪问题,不但没有影响投资项目的开工,也鲜见地方官员受到行政问责的。既然恶意欠薪已有了判罚标准,既然地方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正呈愈演愈烈之势,那么,笔者觉得,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不妨以高院出台恶意欠薪实施细则为契机,对因“政府欠薪”而导致恶劣案件,排除万难,敢于向地方政府责任官员兴师问罪。倘若如此,既能让政府在治理欠薪上,起到表率作用,也能让警示欠薪企业,不敢轻易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