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劳教制度在1955年建立,最早适用于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随后该项制度主要针对流动人口,特别是转化为对农村流入城市又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管制措施。后来通过几次制度改革和适用范围的扩展,该项制度变成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行为的措施。客观地说,在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这一制度最大特点是,无须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就可以将公民送进劳教所,限制和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充满行政色彩,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然而,近年来,劳教制度与现行法律及法治理念渐行渐远。这一方面在于法治自身的完善。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劳动教养明显与其中人身自由权原则不相适应。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设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无权设置。而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明确写入宪法。这让劳教制度在实体上逐渐丧失了正当权源。
而法治中国的核心是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人权,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强调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处罚的程序公正,劳教制度在程序上暴露的问题更加凸显,这让劳教制度在程序上失去了正义基石。
而在另一方面,劳教制度逐渐走向异化,失去了民意基础。首先,几十年间,劳教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达二十多种,其中有些纯属道德范畴,如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有些规定也早已过时无效,如倒卖各种计划供应票证,不够刑事处分的;有些规定认定起来较为模糊,如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其次,制度目的发生异化,劳教作为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这使得劳教执行起来比判刑还重,造成违法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成为了不宣之秘,远离了制度初衷。
最后,一些基层政府借用劳教制度来打压一些民众的“维权”,美其名曰“维稳”,其实在借用“劳教制度”的强制力,来维护为私人所用的“公权力”。这更使该制度的功能发生了臭名昭著的异化。
正是以上正反两方面因素,使得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新世纪十余年以来,吁求废除劳教的呼声此起彼伏。遗憾的是该项制度岿然不动。这一定程度上在于目前群体性事件多发,如果废除劳教制度,主管部门担心对“维稳”不利。而最大的阻力来自公安部门。正如司法部研究室王公义主任曾经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召集公检法司多家研讨,但每次都是公安部门一家反对,最终不了了之。”这也许既有部门利益在作祟,同时也确实在客观上存在劳教制度废除后管理真空的顾虑。
从1955年开始至今,已经存活了近一个甲子的劳教制度,其生命力可见一斑。直到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2013年岁首,改革劳教的曙光乍现。各地也陆续暂停劳动教养审批,不再新接收劳教人员。而本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将对劳教制度的废除起到里程碑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而言,废止劳教制度是党中央的决定。从法律程序来说,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依据公安部的一些办法以及国务院批转的办法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需要国务院来启动法规的废止程序。三中全会的决定之后,要涉及几个主体来迅速启动立法程序。有些劳动教养的依据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以要通过全国人大来明确宣布废止;有的劳动教养是通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决定,需要通过国务院来行使权力,宣布废止;有的劳动教养决定涉及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的办法和内部规章,要通过他们来启动;还有一种途径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性、一揽子决定,对现有的关于劳教的规定进行废止,这样更加统一和有效。
在废止劳教制度指日可待的背景下,如何填补劳教废止后留下的制度空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如何处理那些既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人员?原本适用于劳教的违法行为如何分流?这些问题值得各界深思。《决定》给出的原则是“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意味着“废止劳教”和“制定良法”这两只靴子需要同时落地。这也许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法律体系变革,如可以修改《刑法》,将“管制刑”改为“社区服务刑”,对于没有暴力倾向,又不能按照《治安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处理,对社会安全危害不大的罪犯,判到社区去劳动,或为养老院、孤儿院、福利院等服务。再如,设立“轻罪法庭”,专门处理轻罪问题,简易程序,一审终结,不得上诉,以提高效率,解决困扰人们的公平和效率问题。还有恢复工读学校,以解决“问题少年”的国民义务教育问题和少年犯罪后不作刑事处分的教育问题。
良法的制定应该广泛征求意见,透明、科学立法。只有通过良法填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空白,各界才能安心地道一声:“别了,劳动教养!”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