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关押访民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01月25日 09:13   来源:中国网   马涤明

  黑龙江妇女陈庆霞2007年因到北京上访被当地有关部门劳动教养十八个月,获释不久后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到一所废弃的太平间中,迄今已经3年。据悉,她被警察24小时看管,想被接走必须经官方同意。(1月24日 中国广播网)

  劳动教养既已结束、获释,陈庆霞就应该是自由人,自由人被24小时限制人身自由,就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践踏。而一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只能呆在太平间里,则无异于人间地狱。

  陈庆霞的遭遇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残暴,已经找不到太好的语言形容,或许已经不甚重要,重要的是,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一个公民为何会被公开非法拘禁?长达3年之久?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被拘禁者自求“我告饶了”都不行,究竟是什么样的“罪恶”,令当地政府部门对一个弱女子如此如临大敌?

  访民遭劳教、拘押,这种事对我们来说一点都不陌生。可如果说“劳教”措施确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管是恶法还是善法,毕竟劳教制度是存在的,那么地方政府以劳教惩治上访不管是善政还是恶政,终究还是师出有名。而陈庆霞“出狱”之后,仍被拘禁,已不再是司法行为,而是非法拘禁。然而,现实中信访、计生等部门拥有关押权力,这个问题也不陌生。法律是法律,政策是政策,但关押访民与限制超生人员,甚至关押超生人员家属,却是一个流行的现象。国家计生委曾有《关于印发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通知》,“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而我认为,这恰好证明了这类问题的广泛存在。并且,关押、殴打、侮辱行为首先是违法,乃至触犯刑律,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规定“不准”,反而是变了味道。

  非法关押访民、超生人员及家属的问题为什么会被“合法化”,即便追究责任顶多也就是行政处分之类?问题要么是不好讨论,要么是意义不大,但这种现象不能永远合法下去。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表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我认为,这种非法的权力,甚至是泯灭人性的权力,最应该关进笼子。

  黑龙江妇女陈庆霞被非法关押3年之久,从法律上说,乃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管是主谋者,还是执行者,都已经严重触犯刑律。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以行政处分代替法律,或是“严肃处理”一些小卒子,那就不仅是对法制的嘲弄,更是对当前国家新政的挑战和叫板。不管是腐败的严重,还是地方权力的蛮横,都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民心的失落、民意期盼的失望。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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