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过度解读“以房养老”

2013年09月17日 07:28   来源:羊城晚报   唐螂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于是,这几天的媒体纷纷把“以房养老”作为一个话题,几乎将其作为基本养老制度政策的设计方向之一来热议,有学者更把“以房养老”看做是“做大养老产业的撬杠”来看。一番热闹哄哄之下,“以房养老”这个话题,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域限,有意无意地挪到了养老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来;还有一众媒体,引经据典却又断章取义地把这报道成某些发达地区或国家养老方面的成功做法。却无视这个做法,在那些地区和国家里,与基本养老制度无关。如此这般的煌煌舆论大观,把个不明就里的百姓,雷得外焦里嫩。

  以个人的理解,国务院“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主要是针对目前养老业发展的某些政策性障碍,提出一些相关行业的发展性方向。但“养老服务业”,虽然与养老有关,可是,跟养老基本制度,毕竟不是一个问题。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可以对养老基本制度做必要的补充,可以为养老基本保障制度的落实和进步,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提供一些可供借鉴和参考的思路,提供一个服务接轨的更广阔空间。国务院在这个时间节点,提出相关的意见,恐怕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进入老年化社会,我们原先的养老基本制度设计,遇到了不少新的问题,前一阶段关于退休年龄的问题,关于养老金的管理增值和支付问题,等等,都是在这个背景下,或由官员、或由学者,断断续续提出来的。“以房养老”话题被广泛讨论,恐怕也是因为这个背景,才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然而,余以为,“以房养老”可以作为养老方式的一种探索来讨论,却不宜纳入到养老基本制度的范畴。“以房养老”久已有之。房产既是个人资产,养老有需要时,自然就可以处置。所谓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无非是金融业“不动产”处置中的信托或保险业的具体业务处理问题,在政策的宽严口径上,应当是银监会和保监会以及税务部门的具体业务指导上的政策步骤把握。是否选择通过金融理财手段“以房养老”,是个人私有财产处置的题中之义,就算提倡这种方式,也应当由社会服务的发育而由人们慢慢认知,不宜将其描述和解读为解决养老问题的必由之路或者必然选择。而养老基本保障制度,是个公共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与私权无关,无论“以房养老”的方法和制度多么成熟,都不是养老基本保障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纳入其中的问题。可以说,“以房养老”确实是“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却决不能放到社会基本养老制度领域来讨论。

  在养老基本制度遇到资源问题的时候,应当多考虑在资源增量上做文章。而不应该像某些学者或专家,对老百姓手中的私产存量起觊觎之心。那些象牙宝塔中的专家学者拿延长工作时间做文章,把“以房养老”看作救命的稻草,最终都会成为众矢之的,原因就在于此。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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