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的症结,与其说是制度文本匮乏,不如说是制度实施乏力,违反制度不究
根据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集中清理的基础上,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那样,此次集中清理是对规章的“大扫除”,达到了摸清家底、去污除垢的初衷。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过经典论述,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即法治是守法之治,用流行话来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这侧重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法治的外在标志;二是大家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是良法之治,用流行话来说就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侧重的是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性状、法律的质量、法治的内在条件。法治的两重含义相辅相成,深刻表明法治的关键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基石则是法律本身良好。
法治双重含义的经典论述同样适用于制度建设,启发我们规章“大扫除”为制度得以实施、遵守创造了良好条件。 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这“四不”问题不利于制度执行与遵守:从遵守角度看,会使人左右为难,即遵守有违情理,不甘心遵守,不遵守则又担心受罚;从执行角度看,同样面临尴尬,即执行可能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甚至引发不公平与群体性事件,不执行则又影响制度权威,使之形同虚设。此次规章“大扫除”剔除了大批“带病”的规章,有助于维护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提高规章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规章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不是立改废。规章“大扫除”非常必要,但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让制度更好地实施;换言之,更重要的是制度实施,让制度成为“硬约束”或者说“刚性约束”,而不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长期以来制度建设的症结,与其说是制度文本匮乏,无制度可实施,不如说是制度实施乏力,有制度不实施,实施制度不严,违反制度不究,以至于制度被嘲讽为“稻草人”。规章“大扫除”为制度实施清除了文本障碍后,加强和改进制度实施必须及时跟进,把制度建设推向深入。
加强和改进制度实施,让制度成为“硬约束”,任重道远,必须下“大决心”、有“大手笔”,从上到下,一级带着一级加大制度贯彻落实力度,克服制度实施疲软乏力现象,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提高制度“震慑力”,创新实施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惩违反制度的人与事;必须对“老虎”等群体亮剑,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对特权思想与现象说不,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制度之上;必须推进“阳光化”,更加注重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让制度在公开透明环境下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加充分和有效地进行监督,形成制度实施的倒逼机制。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