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歌手吴虹飞因7月21日在微博上发布“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被北京警方拘留。(7月25日中国青年网)
尽管对吴虹飞的正式处罚还不清楚,但在她被拘的新闻出来后,很快就有网站发表评论称,其言论具有恐怖性质,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后果很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于涉嫌违反《刑法》,警方对其实施拘留合理合法,她是罪有应得。她发这条微博真的触犯了法律,该被拘留甚至更重处罚吗?
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拘留或认同拘留吴虹飞者,显然认为她已违反了这一条。然而,吴虹飞说的只是“我想炸”,而不是“我要去炸”。表述自己心里的想法,与扬言实施是不能划等号的。在现实中,两者经常相差甚远。否则,很多人的“意淫”,也会犯下“思想罪”。打个比方,难道性幻想就等于做强奸预备吗?同理,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说“我恨不得砍了谁谁谁”,并不意味着发出实际人身威胁。
其实,看吴虹飞的微博全文就能知道,她并非真的想去对建委建筑实施爆炸,而是可能由于办事不顺利,对建委工作人员不满,在微博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都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有生活经验者都能判断出,这是类似孩子气的赌气的话。而对吴虹飞有所了解者就知道,她是个讲话大大咧咧惯了,不太“靠谱”的文艺女青年。真要去实施爆炸行为的人,将“炸”与“拉黑”放在一个层面上说,不太可笑点了吗?
当然,吴虹飞发这条微博的时间,稍微有些特别。那就是前一天,首都机场发生了冀中星爆炸案。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实不应该支持和效仿。但公安部门也不必太过紧张,看到微博上有“炸”字就如临大敌,将发微博的人抓起来。“杀鸡用牛刀”的做法既无谓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影响执法严肃性。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在飞机上,哪怕是开玩笑说劫机或者带了炸弹,也会被拘留的。这无疑是事实。但必须注意到,两者的环境完全不一样。飞机是特殊交通工具,一旦发生危险后果无法挽回,任何涉及毁机的信息都会引起恐慌,而在特殊的时间空间里,难以排除“玩笑”的真实性。但对有10多万粉丝女歌手发的微博,大家有足够的空间去进行判断。对“炸建委”,吴虹飞甚至都没说清是那一级建委,而北京市和区都只有“住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建委”。公安部门不妨也找市住建委的人员问问,请他们帮判断一下,实话实说,他们看吴虹飞的微博是否认为她将实施爆炸,让他们恐慌?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想炸”只是情绪化发泄,吴虹飞发这条微博也是并不合适的,何况作为一名作家和曾经的记者,文化人爆粗口有辱斯文。而也正因为她自己也感觉到了不妥,她删去了这条微博,接着又发了条“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以示先前的话不过是开玩笑而已。那么,对她发前一条微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以为,由微博平台进行处罚即可,比如要求删除,乃至禁言几天,社会舆论也可进行批评,但不需执法部门的力量出动。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