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案:公共安全之痛

2013年07月24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烨泉

  核心提示:北京警方23日证实,22日在北京马连道家乐福持刀伤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有精神病史。目前,四名伤者中的一名女性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从朝阳大悦城到马连道家乐福,最近,北京的社会治安似乎正频频受到精神病人的挑战。精神病人伤人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突然发起暴力攻击,这种暴力行为给社会安全和社会心理造成的损害巨大,而且难以预防。

  其实不仅仅是精神病人,各种心理异常者都有可能会对社会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今年高考期间发生在厦门的公交车纵火案,不久前发生在北京广渠门的暴力伤人案,从广义上说,都可以归入心理异常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之列。而预防和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性的难题。美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校园枪击案,挪威造成98人惨死的布莱维克枪击案,都是这类案件的典型,似乎每个国家都要为社会心理付出公共安全的代价。

  客观地说,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心理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此类案件也不可避免地会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除去世界各国共性的现代化危机给人心理造成影响外,中国作为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现代化国家,其发展速度已远远超过了人的心理适应能力。紧张感、压迫感、疏离感、失落感、不公平感以及被抛弃、被边缘化的恐惧感,都会给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种隐性的危害,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可能就是各种或大或小,或常规或极端的公共安全问题。

  从当前全国各地频发多发的治安案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来看,由于公众心理健康问题而产生的治安和安全事件有产生示范效应或集中爆发的倾向。所以,平安中国建设不能忽视公众心理建设。而加强公众心理建设要在对社会心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分层级、有步骤地展开。

  首先,要让积极健康的社会文化成为主流,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网络日益成为现代社会人际交流和人们了解、感知外部世界主渠道的当下,网络有义务唱响主旋律,为人们创造一个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毋庸讳言,当前的网络环境与我们所期待的积极健康相去甚远,网络上仇恨、暴力、怀疑、低俗等情绪泛滥。在没有惊人之语就没有“传播力”的网络规则下,毁“三观”成了在网络上搏出位的不二法门,长期浸淫在这样不正常环境下,很难保证人的精神和思维不出问题,很难保证社会中那些心理脆弱者不受到各种极端和不良情绪的暗示。

  其次,政府要把公众心理干预作为社会公共治理的一部分,强化基层组织对社区居民的心理干预能力,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志愿服务的方式,增加基层组织对社区居民的心理健康服务力量。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的心理状态,对那些心理出现异常的居民既要掌握情况,又要及时进行疏导和干预;另一方面对那些精神病患者和曾经的精神病患者,也要及时了解病情,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

  同时,在基层组织对社区居民心理和精神健康足够了解,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也要积极作为,根据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对那些“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人敦促监护人及时送医,在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强制送医,减少和杜绝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警方已确认,家乐福伤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他是否处在发病期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无论是监护人还是基层政府缺乏对其病情的了解和掌握是造成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

  通过这一起起的悲剧理应让我们认识到,平安中国建设还需要织起一张严密的公众心理健康之网,筑起社会转型期社会心理安全的屏障。

  权益之外的社会风险代价

  乔新生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为精神病患者撑起了一个保护伞。可是,残酷的现实仍然让人心惊胆战。那些独自走出家门,游荡在社会的精神病患者,不仅危及自己的安全,同时也危及他人的安全。

  现行法律对于精神病患者危害他人行为的处置主体规定的不可谓不详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正因为是疑似精神病患者,所以,法律上所罗列的责任主体似乎都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一个法律上的悖论,同时也是精神病患者保护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哲学命题。

  可以这样说,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法律规范的时候,似乎已经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实行强制性的诊断,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可是,如果不进行强制性的诊断,那么,有可能让精神病患者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世界各国在立法的过程中都面临类似的困境。我们不能因为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危害,而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诊断,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有义务对疑似精神病患者进行处置的机关,似乎又很难对自己的判断承担责任。不论是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还是其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都没有法定的精神病患者诊断资格,在是否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问题上,法律似乎变得模糊不清。

  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文质彬彬的精神病患者,或许会突然发难;而那些表面上看起来狂躁不堪的精神病患者,或许会相对安全。法律所使用的“疑似”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假设性的概念,而恰恰是这个假设性的概念,让法律上的责任主体陷入两难。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疑似精神病患者所在的单位还是公安机关,都可以把那些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断,可是,对那些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疑似精神病患者,是否负有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责任,的确很难作出决断。

  坦率地说,只有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才能通过其行为对其精神病患作出判断。如果只是存在“危险”,而这种危险普通人根本无从判断,那么,要想从根本上保护他人的安全似乎很难。

  可以这样说,精神卫生法从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利着手,设置了一系列前提条件,防止某些部门或者个人将疑似精神病患者强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可恰恰是这种立法导向,让社会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不能因为疑似精神病患者可能会让他人的安全受到损害,而对其实施强制措施。

  笔者曾大胆地建议,应该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通过心理医生的辅助性观察和辅导,从而使那些疑似精神病患者被及早发现。可以设想,如果精神病患者被发现以后,及时送往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那么,有可能会避免很多精神病患者伤害案件。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精神辅导同样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不能因为怀疑他人为精神病患者,而强制其接受心理辅导,更不能直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的立法者似乎多少有些束手无策。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让那些疑似精神病患者游走在大街上,是这个社会必须承受的风险。不能因为疑似精神病患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剥夺他们自行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社会上曾经出现过伤害案件,而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或者精神病患者近亲属的责任,限制精神病患者的活动空间。

  事实上,“疑似精神病患者”这个概念本身就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只有当精神病患者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之后,我们才能根据其行为对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作出判断。当损害行为尚未发生时,我们可以巧妙地避开,但是,我们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不能因为怀疑他人的精神存在障碍,而限制其活动空间。这是一个十分无奈的选择,但这是一个文明的选择。我们不愿意看到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的悲剧发生,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我们只能被动地做好防范。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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