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往往导致草菅人命,警察为何不吸取教训?

2013年06月19日 07:32   来源:郑州晚报   武静

  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据悉,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6月18日《北京晚报》)

  从报道来看,此次由最高法到地方法院对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是少有的,“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询问证人并发表意见”。由此可见,就连最高法也对此判决有疑问。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显然还是出在刑讯逼供上。不论是与被告人杨方振关押在同一个号子里的犯人的作证,还是杨方振曾给其父亲写过一封信里的描述,都坐实了案件中警察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与杨方振关在同一个号子里的犯人李某“看到杨方振从大腿到脚部都发肿,脚肿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还看到,“杨方振的胸部、后腰等好几处又红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间也有伤,经询问,杨方振声称是提讯时被警察打的”。

  而杨方振在给父亲的信中写得更凄惨:“刚被抓到公安局,警察就拿电棍电我的两只手,给电肿了以后,又把牙刷放在两个手指之间转;还有警察拿钳子捏我的大腿内侧和胳膊里侧;把擦桌布塞在我嘴里,然后用手扇我脸;有警察拿橡胶棍打我的腿和脚……在公安局里打得我生不如死,我现在只想老老实实的让他们别打我,至于以后判死刑,我也觉得比在公安局里强太多太多了,你们根本无法理解那种痛苦,那已经不是人可以忍受的了……我现在就想要个痛快。”

  尽管一直呼吁严禁刑讯逼供,甚至将严禁刑讯逼供写进了刑法,即不得强迫人证实自己有罪,可我们有些警察在审案件时仍然耐不住“手痒”,有关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事件也就“层出不穷”,这真该引起中国最高法和最高检的重视。

  现在且不说嫌疑人杨方振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即使其罪当死,也不应该受这种刑讯逼供的罪。最关键的是,谁都明白,刑讯逼供往往就会制造冤案,甚至出现草菅人命的后果,而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有些警察为何就不肯吸取教训呢?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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