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应完善政府规制

2013年06月06日 07:34   来源:人民日报   于 左

  政府规制作为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理和制约,对于克服市场失灵、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政府职能转变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慢、垄断现象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艰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都与政府规制问题有关。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应不断完善政府规制。

  通常来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经济效益最优,电力、铁路、通讯、邮政、燃气、供水、供热等容易成为垄断领域。在这些领域,由于存在垄断,如果政府对企业放任自流,企业就可能减少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赚取垄断利润。因此,为了防止垄断造成的弊端,政府通常都会对这些垄断领域实施规制。但在政府规制不当、规制不足、规制失灵的情况下,这些垄断领域的企业会“俘获”政府规制部门,利用规制作为自己的“保护伞”,限制市场竞争,赚取垄断利润,结果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

  政府规制不当主要体现为对市场准入的不当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有可能会主观地认为某一领域由一家企业运营会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因此将运营权排他地授予了某家企业,使其他企业缺少公平准入和参与竞争的机会,形成了垄断。在已经形成垄断的情况下,政府没有放开市场准入却又取消了价格规制,这是另一种规制不当。因为不放开市场准入却又取消价格规制,在缺乏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赚取垄断利润。政府规制不足主要体现为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不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价格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在限定价格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对垄断领域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制不足,被规制企业可以通过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办法来变相提高价格。比如,企业可以通过降低自来水供应中的水质、供热中的温度、供气中的气质等来变相提高价格,赚取超额利润。政府规制失灵主要体现为规制部门站在了被规制者的一边。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制约,但当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利益关系时,规制就容易失灵。

  在政府规制不当、规制不足、规制失灵的情况下,不应出现垄断的领域也有可能出现垄断企业,具有垄断属性的企业其垄断地位会不断强化,这显然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当前,立足于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努力完善政府规制,从政府规制部门来讲,应在垄断领域放宽市场准入规制,完善价格规制,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规制。此外,尤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努力。一是加强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法是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宝,可以纠正政府在规制方面存在的规制不当、规制不足、规制失灵等问题,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反垄断法施行已有几年时间,从实际情况看,反垄断立法固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当务之急是加强反垄断执法。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或是为了避免得罪政府规制部门,或是因为机构独立性差、执法力量不够,反垄断执法的效果并不显著。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政府规制不当、规制不足、规制失灵的情况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这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府规制的完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一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为此,应进一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提高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发挥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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