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下载要收费了!”这句话犹如“狼来了”,不时传到网民耳朵里。近日,又有媒体曝出6月5日起,网络音乐下载将全面收费。不过,记者证实,只是华纳、环球、索尼三大唱片公司跟互联网方达成的协议,并非整个唱片行业的行为。记者向广东省文化厅相关负责人了解到,政府并无任何要求全面收费的政策文件,收费与否纯为商业行为,并不会作任何干涉。该负责人强调,支持保护版权,但并不因此反对免费下载,如果免费下载侵犯到版权可以申诉。(6月4日《新快报》)
不知道广东省文化厅这位官员的表态的用意究竟如何?我的猜测,其用意恐怕主要是在安抚网民,免费的晚餐暂时还不会取消。不过,作为版权保护部门的官员,这番羞羞答答的表态,暴露了版权保护意识的淡漠,折射出版权保护任重道远。
早在去年4月,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不久,,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将再度征求意见。《著作权法》修正案迟迟不能出台,主要是各方意见不一致,争议不断。比如,该草案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起音乐界人士的强烈反弹。有人甚至认为“修改草案若通过是灭顶之灾”。首都电视制作业协会会长尤小刚又“炮轰”草案中规定的作者“二次获酬权”,认为不可能实际操作。
必须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版权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侵权现象依然不容乐观。一些报刊、广播电视转载存在大量侵权现象。互联网网站侵犯版权现象更是普遍。虽然人们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但由于维权成本太大,面对侵权行为,不少人依然无可奈何,只能选择放弃维权。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本人的文章被广西梧州两报纸转载,几经转折,最后通过版权部门沟通,一家报社寄来8元稿酬,一家报社寄来10元稿酬。在此背景下,本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作品被无偿转载,别无选择。
最最要命的是,法律对互联网侵权现象的犹抱琵琶半遮面,也让维权变得不切实际。例如,网络运营商甚至是国内一些知名的网站,利用著作权保护中“避风港原则”,根本无视版权人权益,随意扩散他人的作品。
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在内的各种作品,凝聚了创作者辛勤的劳动,其著作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人认为,每一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凝聚了前人的思想、观点、方法,在尊重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要促进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分享这些财富。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一位专家甚至公然声称:“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上述专家的观点,无疑是对侵权的袒护和纵容,这样的逻辑就是强盗逻辑。以此为借口侵犯他人著作权,无异于巧取豪夺。
盗版、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现行的《著作权法》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另一方面,也与版权部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有很大关系。毫无疑问,在版权问题上一旦上纲上线,版权纠纷必然会增多,势必增加执法的难度。但是,仅仅因为执法难度大,就忽视版权人的权益,这和因噎废食有什么区别?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