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今天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目前校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5月13日《法制日报》)
校长伙同政府职员带6幼女开房,若问该当何罪,在现行法律下可能无法对应公众对此的激愤情绪。首先,有嫖宿幼女罪当前,即使达到了“开房”的所有目的,也罪不至死。况且,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仅仅是“涉嫌猥亵幼女”。假如仅止于此,估计也不会作出让公众觉得罪刑相当的惩处。
那么,笔者为何还要明知故问“该当何罪”?因为,对这种禽兽不如的行为,除了现行法律下的依法惩处外,更应该细究造成这种无耻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即使这起令人发指的丑闻最终以“猥亵幼女”结案,但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猥亵幼女罪。首先,实施犯罪的是校长和政府职员,引发犯罪不是常见的“孤寡”、“留守”等生活缺陷,而是权力和职务的优势;其次,实施犯罪的方式,也不是在见不得人的隐秘角落,而是堂而皇之的“开房”。这就突破了人们对猥亵幼女罪的认知底线。
虽然性侵幼女也时有发生,但这种犯罪行为,就算包括强奸在内的所有有涉性侵害的罪恶中,也属于最失去人性的禽兽行为,其危害性和后果也是最大的。而当这种及其卑鄙下流的,近乎变态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地发生在权贵人物身上,而不是人们习惯认知中的潦倒、颓废、甚至变态的无赖身上,就不得不思考权力和财富造成某些权贵人物的穷奢极欲。可能正是失控的权力的无所不能,纵容了私欲的极度膨胀,在这样的权力失控和放纵下,引发了在追求奢靡享乐下对幼女的觊觎。
而当性侵幼女至少在媒体舆论成为“主流”的情况下,1997年刑法修订后成为了单行刑法的嫖宿幼女罪,虽然不能说是为权贵性侵幼女“量身定做”,但之后有涉权贵性侵幼女的案件屡屡发生是不争事实。把原来铁定的强奸中,分出了“嫖宿”,无论量刑起点的高低,“嫖宿”相对于强奸,都折损了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法律威慑力,有悖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普遍法律定义。这是不是可以作为对当前有涉权贵的性侵幼女案在法律环境上的考量?
另一方面,权贵人物做出性侵幼女这等令人不齿之事,也是权力腐败下的堕落,是追求各种特权下的奢侈享受的延伸。当名车、豪宅一应俱全,山珍海味如家常便饭时,追求新的享受,新的刺激也就成了权贵的嗜好或讨好权贵的方式。既然落马贪官都几乎有一段“风流史”,在“二奶”之类如家常便饭的情况下,幼女必然成了“美味佳肴”。因此,官员性侵幼女,有钱人“买处”的丑闻时有曝光。这可能也是在权力蜕变和社会资源分配不公下,某些权贵人物为所欲为的社会背景。
因此,校长带幼女开房该当何罪?无论“嫖宿”或“猥亵”,都反映不出涉事权贵人物对社会伦理的“强奸”,对法律的亵渎。其实,这种在人性原始属性层面暴露的丑恶,是人格堕落行程中的脱底。假如没有一个失去监督的变质过程,有头有脸的权贵人物,怎么会做出此等下三滥的勾当?所以,追究其中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因素,用以完善法律和制度才是关键。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