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玩穿越”可不行

2013年05月07日 07:00   来源:红网   汶金让

  日前,公安部公布了多起严重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最高法亦召开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两高”及时发布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部门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令人鼓舞。

  瘦肉精、毒奶粉、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甚至老鼠肉当羊肉卖,一个个食品安全案例让人触目惊心,发出人心险恶、社会无底线的感慨!

  当内地人民群众不断担心“食无可食”,当香港政府作出限制大陆游客购卖港地超市奶粉之规定,当一个个无辜的消费者因食品安全而频频受害的时候,整个中国应感无颜。如何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首要问题。

  住房、教育、医疗和食品安全,乃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四大民生热点。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解决不好这四大社会问题,将是最大的失职。为此,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为此做出诸多努力。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问题依然十分严峻,食品安全形势仍不能令人乐观,个别地区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达到十分猖獗的地步!

  抓食品安全,就是抓民生,失食品安全,就是失民心,在食品安全上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必须扬起法治的铁拳,对此类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与行政执法部门团结一起共同战斗,让违法犯罪分子胆颤心惊,日夜不安,从而达到使其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绝不能让那些食品安全不法分子在此问题上与法律和人民“玩穿越”!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流通渠道更加广泛,监管更加困难,各个环节的行政司法执法机关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在同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的食品安全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分工负责、强化责任意识和协作精神,严密编织保护公众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网,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虚假广告害人不浅,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次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此两高明确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群众对这样的规定坚决拥护,那些为问题食品代言的明星亦应深思。两高司法解释向全社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触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体,都将再不能立于法治之外!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又一问题。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这已成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和本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将成为惩治此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法机关的高度关切和从严从重打击之下,那些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与市场、与法律、与人民群众“玩穿越”、“躲猫猫”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必将碰得头破血流,必将被关进法治的笼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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