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找法院,这是人们的常识,也可说是公理。因为法院担当的社会角色就是法律的守护神,是公平正义的铁面判官。但是,若法院枉法乱来,连判决书都会伪造,你会怎么想?而这等荒唐事,就偏偏在现实中发生了!
昨日报载,广东河源市东源县违规挪用社保基金600多万元用于投资,致300多万元无法收回。迫于清收压力,县有关领导要求将“窟窿”资金“依法核销”。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接受了一个“特别任务”——使挪用的社保基金具备依法核销条件。因时间紧迫,刘伟华伪造了8份判决书。此事遭举报,河源市检察院调查后认定举报基本属实,已立案侦查。当事人刘伟华称此事请示过领导,并获同意,如今出了事却“一个人承担责任”。
违规挪用无法收回的数百万元社保基金,在相关领导“想想办法”的授意下,经过法院的一番运作和几份伪造的“判决书”裁决,就这样“合法”地核销。公众几百万元“养命钱”打水漂了,违纪违规的决策者不用担责了,被挤占的社保基金资金也“漂白”甚而可能中饱私囊了。法律成了被权力玩弄于指掌的橡皮泥,法院成了违规违法者的“帮凶”!这到底是现实的可悲,还是对法律的嘲弄?
更可怕的是,东源县法院伪造判决书案背后暴露出的群体性“底线”失守。从报道的情况看,刘伟华伪造判决书一事,县领导和县法院领导均是知情的,而且,县领导公开表示,“公家的事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伪造公文、伪造判决书属违法,此等常识,不要说法院领导和县领导,即便普通百姓也懂得,但却堂而皇之地实施了。何以至此?显然,在一些领导干部心目中,只要是“公家”的事,就可以“变通”,可以稍稍闯“红灯”,甚至伪造判决书这样的事,也可“特例”办一办。正是在“为公”的幌子下,在法不究“公”的心理驱使下,现实中有多少践踏法律、侵害民众利益的事上演,甚而酿成公共事件!
在法治社会,无论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应该对法律有敬畏之心,有规约意识,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也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否则,再多的法律条文都会成为一纸空文。以往,人们质疑法院公正性时,往往责其独立性缺失,但是,如果执法者连起码的守法底线都没有,所谓的“独立审判”也不会有公正可言。因此,案中法院副院长刘伟华作为当事法官,无论是以“领导指示”还是集体决策等借口,都不能洗脱自己的责任,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就像主考官与考生串通一气、或者银行参与造假币不能被原谅一样,法院公然伪造判决书,既是法治社会的耻辱,也是对社会伦理底线的挑战。因此,对东源法院伪造判决书一案,必须深入彻查。对涉案者,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责任人,都应受到惩处,违法必究,绝不能以所谓“为公”的借口开脱罪责。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阅尽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