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房姐"的"证事"不当正事

2013年09月30日 10:14   来源:东方网   周稀银

  9月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3年。(9月29日中新网)

  “房姐”的被宣判居然不涉及“房事”,实在令许多人感到难以理解和不能接受。面对其因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而获得的3年有期徒刑,甚至就不太引人关注,就别谈惩治类似犯罪应该给予公众的警示意义了。

  “房姐”的“房事”是万众瞩目的大事,现在的宣判居然毫不相干,那还有待有关方面继续跟进,但就媒体和公众而言,也请别对“房姐”的“证事”不当正事。

  就房姐案件而言,宣判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即简称“证事”,并不等于就是“房姐”案的终结。因为谁都明白,“房姐”之所以处心积虑地在户口上搞“狡兔三窟”,显然是在为其不法财产的转移、隐匿行方便。即使龚爱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其作为农商行的副行长,是否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现”了权力腐败或权钱交易?其使用假证在北京购置的那么多房产,其合法性难道不会因其来历不明而该得到进一步调查、乃至没收?

  退一步说,即便龚爱爱的“房事”不足以形成犯罪的条件,但为其提供副行长职位农商行的领导该不该承担一点失察和渎职之责?给其办理假户口的警察也被判刑了,说明警方确为“房姐”假身份的直接制者,那作为制假警察的上级机关及其领导,又该不该承当相应的责任?也正是“房姐”的“证事”被证实并被法律制裁了,我们才不能不当正事,从而为进一步倒查其“房事”提供了抓手,还为堵塞类似漏洞起到了“反举证”和“大促进”的作用。

  同时,房姐因“证事”而被法办,恰恰又是对公民所上的一堂反伪造、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法制课。不错,有些人使用假证的确不是他本人伪造的,应该严查和重处制造和贩卖假证者,但作为持假证人的法律责任也是明显的。如果你不提出假证需求,对方就不可能要为你提供假证;假如你不付给对方好处或不达成买卖交易,那相应的假证也不可能通过你之手在社会上“流通”,进而产生以假乱真的效果危害社会吧。所以,所有使用假证者其实就可以认定为是参与伪造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

  还有,过去我们往往把购买和使用假证件视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没有“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乃至形成了一种法不责众的怪圈,司法机关在打击相应犯罪时,更是重惩制造、销售者,轻处购买和使用者。此次“房姐”因“证事”而犯罪,则向所有参与伪造、买卖和使用者敲响了警钟:类似行为就是伪造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可以说,“房姐”的“房事”尚未就此了结,需要公众的“穷追猛打”和相关部门的“尽责尽力”。但就“房姐”的“证事”来说,我们真的该当回事,决不能因为不涉及“房事”而削减了其应有的警示意义。所有公民请注意,即使你不是“房姐”,也没有“房事”犯罪,但一旦构成了使用假证行为,就有参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嫌疑,就可能受到像“房姐”类似的法办,还是引以为戒吧。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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