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员工张某称,因为自己多吃了几颗安眠药而被工友怀疑要自杀,结果被公司以“威胁公司,扰乱正常管理”为由解聘。(4月6日《南方都市报》)
受失眠症之苦,张某不得不经常吃安眠药。本来按照医生的嘱咐,他一天只能吃一颗。“但时间长了效果不好,后来都吃两颗了”,4月2日下午3时许,因为平常吃两颗还是没什么作用,张某想睡个好觉,竟一下子吃了4颗。这一幕恰巧被同宿舍的工友看到,误以为他想不开欲服药自杀,于是立即向公司汇报,随后公司工作人员拨打120,救护车将张某带去医院洗胃。
这一切原本都属正常,但接下来的事就不正常了。第二天,张某收到了富士康的解聘通知书。理由是张某“在职期间存在如下行为或事实:威胁公司,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而且在张某觉得这属于胡说八道、并拒绝签字的条件下,他居然就被硬生生“扫地出门”了。
如果说张某为了睡个好觉,而一下子吃下四片安眠药属于吃多了药,那么富士康的做法无疑就是“吃错了药”。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任何员工都应该遵守公司规定,不能“威胁公司,扰乱公司正常管理”。可是为了睡个好觉而多吃了两片安眠药,怎么就成了“威胁公司”的行为?如果公司所标榜的“三心”之经营理念不虚,那么首当其冲的“爱心”就应当对员工的失眠症表示出同情,并给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想一想,员工患失眠症,到底跟公司的工作环境与管理方式有没有关系?应该如何避免更多员工患失眠症或其它疾病?假如那“爱心”只是一句口号,一句广告词,也没有关系。但如果要确认员工多吃了安眠药属于“威胁公司”,也应该拿出切实的证据,比如张某向公司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强迫公司答应,而公司“坚持原则”,毫不让步,张某的阴谋没有得逞,于是当众一下子吃了四片安眠药,如此等等,那么,张某的确是在“威胁公司”。以如今的情况来看,得出张某的行为属于“威胁公司”,只能说是公司“吃错了药”。而以一种“莫须有”的罪名来解雇员工,是进一步“吃错了药”。
富士康曾经创纪录地发生过员工“跳了又跳”,而且是“没完没了”地跳,因此,怕员工出事,怕企业“摊上大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个人也好,企业也好,谁愿意“摊上事”?但要不“摊上事”,企业无疑应该客观分析员工为什么会“跳了又跳”,并对症下药,不然企业想不“摊上事”都难。而为了不“摊上事”,就把类似张某的这类行为定义为“威胁公司”,并以此为依据将其“炒鱿鱼”,无疑是“吃错了药”的表现。对于这样的行为,公司非常有必要主动“看医生”,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承担起医生的角色,不能任企业为所欲为。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