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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立法扶持文化发展

2013年03月20日 07:30   来源:法制日报   胡 光

  不久前,华裔导演李安凭借其指导的电影《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再次获得奥斯卡最佳导演奖。国人在盛赞李安导演的获奖实至名归的同时,也引发了对我国民族文化发展、传播与认同的大讨论。众所周知,近些年,在我国以电影、电视为代表的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其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倍递增。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文化产品大多只能在国内自娱自乐而很少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而能够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作品在国内却又曲高和寡。例如创造了将近13亿票房的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在国外无人问津,票房惨淡。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除去其他因素的影响,用于规制文化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全方位的文化立法已经刻不容缓。

  虽然我国历届政府和国家领导人都特别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传播,将其作为评价综合国力的标准之一提升到国家核心利益的高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予以扶植。但是,我国现阶段文化领域的现状却是“政策多、法规少”,也就是说,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工具之一的法律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这就使得,一方面,对于文化的创造者和享有者,由于不能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范围,从而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创造力;另一方面,对于文化的管理者,合理有效地利用和推广文化产品在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就只能受制于人而大大降低文化输出的影响力。

  我国现阶段,在文化立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有的立法内容少、层级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文化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三部,根本无法满足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对文化法制建设基本范围的要求,而这些内容又是构成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最基本的要素。其他立法,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等,法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强,在当下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文化多样性和复杂性的需要。其次,立法目的单一。我国的文化立法大多以规制和管理为主要目的,缺乏促进和授权性质的法律。但综观国外立法,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较好的国家,文化立法很多以“促进法”的方式体现出来,这些法律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最后,文化立法体系没有形成。这里的立法体系主要是文化立法各层面功能的区分不够明确。我国的文化立法体系可以包括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法律、规制政府管理文化事务的法律以及促进文化发展的法律三个部分,而我国目前对这些法律并没有进行条理性的整理和归纳,在立法上随机性很强。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第一,加快法律制定进程,提高立法层次。当前文化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文化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中的文化范畴为蓝本,开始全方位、多层次的立法调研和完善工作,如博物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并配之以相关的管理制度。第二,考虑制定文化基本法,实现基本法与专门法、法规、规章相补充的多层次立法体系。针对我国文化发展状况和特殊要求,在文化立法体系形成的初期,可以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和概括性的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基本法用于指导专门法和法规、规章的制定,要着重表现一般原则。第三,完善立法体系。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法律应该涉及公民文化权的法律定义、范围和表现方式;规制政府管理文化事务的法律应该涵盖明确政府对文化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有效地限制政府在文化领域滥用职权的行为。 

  总之,对于“文化”这一复杂的客体而言,它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兴盛,更与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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