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立法刻不容缓

2014年05月12日 09:28   来源:光明日报   范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文化被纳入到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格局中。近期,国务院接连下发一系列文化领域的指导文件,推动中国文化发展进入了重大机遇期。

  如何在保持文化活力和社会弹性的同时,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调整文化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这要求必须尽快从立法层面清障,通过立法将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固定下来,成为人们普遍的行为规范;必须加快制定体系化、前瞻性、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管理文化领域各类事务;必须尽快通过健全的文化法制体系,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自1999年的《文化立法纲要》出台至今,15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著作权法》进行了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国电影法》(征求意见稿)《旅游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及其他一系列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可以说,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文化市场法规体系趋于完善,公共文化保障立法正在推进。但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已与《文化立法纲要》出台时大不相同。文化立法必须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符合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客观形势需要。

  加快文化立法,是“五位一体”建设的需求。截至2013年8月,我国立法总数约38000件,其中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约1042件,占全部立法的2.7%。其中现行的文化领域法律约占全部现行法的比例为1.68%,与之对应,经济领域法律、政治领域法律、社会领域法律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分别占全部现行法的比例为31.5%、52.1%、7.56%和7.56%。文化立法工作的严重滞后必将阻碍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一体化建设工作的协同推进。

  加快文化立法是与国际接轨的需求。在文化领域,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公约包括《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但目前国内的文化法规条文与国际公约未能很好衔接,开放度不够。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中国必须制定并调整国内的文化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同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建设是重要环节,文化法律的缺失和立法层次的不高,对中国要建立的国际大国形象极其不利。而通过立法和法律手段来依法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能更平稳的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

  加快文化立法,是处理文化领域新兴事务的需求。现行文化立法内容的前瞻性和涵盖面不足,导致在面对当前文化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兴文化业态、新兴文化经营模式、融资模式等,在监管时往往存在法律的空白点或灰色地带,权利和义务无法认定、无可遵守的规范。长此以往,必将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加快文化立法,还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需求。现有的文化立法局限于当前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更多地被视为文化部门管理和规制文化事务的手段,带一定的部门利益色彩,缺乏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制度设计。而公民的文化权利必须通过文化立法来保障,必须从法律层面对保护公民享有文化成果、保护公民参与文化活动、保护公民开展文化创造以及对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设定具体法律条例。

  我国文化立法空白点尚多,诸多文化领域尤其是新兴文化领域仍无法可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中央和地方性行政规章缺乏内在一致性,国内的文化法规条文与国际公约未能很好衔接。因此,从国家层面拟定一套统筹文化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构建完整的文化领域法律体系已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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