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11月7日《山东商报》)
在受到见义勇为者的帮助后,少数受益人漠然离去甚至销声匿迹。面对这种现象,《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其“须答谢恩人”便显得是在“对症下药”。这个规定如能发挥作用,见义勇为者就不至于“流血又流泪”。同时,公众也不要误读这个规定,因为政府无意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奖励和保护责任转嫁到受益人身上。
按照山东省的这个《条例》,见义勇为者可享受省劳模待遇,受伤治疗期间工资可按全勤计算,见义勇为者是个体户的可免缴税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诸多方面都有具体的优待政策。政府在奖励和保护上“尽责尽力”,受益人无须承担因见义勇为者伤亡或家庭困难而带来的经济补偿。政府规定的“答谢”主要是精神层面上的,这也是一种道德引领。因为在受到见义勇为者帮助后,受益人如果不愿现身表达一声谢意,违背了公序良俗,政府有责任加以引导。
见义勇为者在伸出援手时,不可能过多考虑到事后受益人是否答谢,但在行为发生后,受益人最起码要现身表达谢意,同时通过自身的积极配合,有助于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认定。从这个方面来说,“须答谢恩人”的规定无疑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