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击毙在逃小偷 先让真相雪亮起来

2012年10月10日 07:40   来源:钱江晚报   高路

  河南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李世轩在抓捕小偷过程中一鸣惊人,他不仅开了枪,还打死了人。抓小偷要动枪吗?抓不住就得打死吗?事件立刻引发了媒体的广泛质疑,人们刚见识了拆迁工地上警察打死人的新闻,这一类事件的接连发生让公众非常不安,如果“随意开枪”也列入治安手册,那公众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

  与拆迁现场被打死的村民相比,小偷是“坏人”,这似乎让事件变得复杂起来。我们很多人都遭过贼手,这种下意识的恨意模糊了大家的判断。当地警方在事件被曝光的第二天就发出了一个很长的新闻通稿,用大篇幅描写了小偷如何可恶,偷了多少东西,又是如何拒捕,民警如何受伤的,与那些干巴巴的公文相比,这篇稿子用大量的形容词,渲染了这样一种印象:小偷很可恶,民警很英勇,小偷该死,警察无辜。

  文章至少成功地转移了一部分人的视线,网民也从前天一边倒地质疑“滥用枪支”,变成了“小偷可恶,拘捕可以开枪”。于是当事人李世轩在看过网友的评论后,也理直气壮起来,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警察是不是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一看就知道。”

  我也在看网友的评论,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小偷可恶,小偷肆无忌惮,警察在为民除害;另外一种是认为小偷不是悍匪,警察涉嫌滥用权力滥用枪支。

  为民除害是警察的职责,但并不是说你可以随意地除掉他。警察的职责是抓获小偷,而不是将他开枪打死。小偷是可恶,但再怎么可恶,也罪不至死吧?抓小偷是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没错,可如果打死小偷也是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少证明他是个法盲,小偷就不是人民了,就没有利益了?

  法院未定案之前,甚至连小偷的称呼都不能叫,只能叫嫌疑人,因为罪由法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你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就不需要评估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不知道,李在开枪前,有没有仔细考虑过,这一枪下去会发生什么事?有没有考虑过有可能会夺去一个罪本不至死的人的生命?一个生命的消失对他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他内心是否感到一丝不安,是否想过生命之不易、活着的人的伤痛?

  如果你只是因为害怕自己受伤,就开了枪,那你维护的只是自己的利益,这点利益在一条生命面前一文不值。哪怕死的那个人是小偷,是无恶不作的坏蛋。

  到目前为止,抓捕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都是官方告诉我们的。既然警方认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那就应该告诉我们更多的细节,比如民警的伤痕鉴定、搏斗现场的还原分析、事发现场有没有监控、有没有目击者?为什么偷车贼会这么傻,面对两个已经开枪示警的警察还敢冲过来?两个抓一个,还被嫌犯威胁到生命,如果嫌犯不是个武林高手,那只能说明这样的民警专业素养不够。哪怕你真的锻炼不够,在那样的情况下,面对两名职业警察,小偷拿着半块砖我不信就能拍出个罪大恶极来。就像什么叫过失杀人,什么叫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线一样,什么叫威胁生命安全,也不能由当地警方说了算。

  公权力谨守边界,这才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连这点认识都没有,你就根本没有资格在这大谈什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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