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与农民工城市化

2009年12月26日 07:52   来源:郑州日报   孙玉平 牛晓薇
    一、农民工就业劣势及其局限性

    尽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在社会总体地位不高,工作和收入不稳定,阻碍着农民工城市化进程的步伐。目前,全国约有4.89亿农村劳动力,除去从事农副业者及在乡镇企业工作者外,仍有1.5亿剩余劳动力,他们中大部分转向了城市。从就业现状看,第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劳动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33年,农民工人均受教育年限为8.01年,但远远低于城市人均受教育年限10.2年的水平。因此,来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与城市就业职工相比,处于一种明显的劣势。第二,求职手段低。农民工求职基本上是利用初始的社会网络,对城市就业途径不了解。2007年郑州市农调队对农村外出劳动力的调查结果显示,通过亲友介绍找到工作的占34.0%,自己找到工作的占61.4%,而通过政府或其他组织介绍找到工作的仅占4.6%。第三,职业选择面窄。农民工大多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苦、险”等职业,比如清洁工、建筑工、保姆、服务员等工作。第四,工资待遇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存在超时间工作、超强度劳动,而工资却很低,又没有什么福利待遇,不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医疗、失业、义务教育、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第五,农民工讨薪难,缺少必要的组织。农民工大部分没有和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加入工会,更没有自己的农民工组织,工资被有意拖欠,而农民工个体讨薪成本高昂,讨薪法律流程复杂,也使得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望而却步。第六,法律意识淡泊,自身维权意识差。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加之对城市的不了解和陌生感,更加重了农民工在处理个人权益问题时更多的是向同乡、亲友寻求帮助,缺少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或缺少依法维权的信心,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或极端的做法。

    二、对农民工就业劣势的原因分析

    1.制度障碍导致农民工就业劣势。农民工的就业劣势是以户籍为代表的种种限制导致的。2003年蔡昉等通过分析测算得出,农民和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异中,只有24%能够被个人的特征差异所解释,而剩余的76%是由于户籍制度和其他一系列偏向福利体制所造成的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政策带来的。2.农民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缺乏导致其就业劣势。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由于在受教育程度、就业技能、地缘、人缘的差异,导致其就业处于明显劣势。3.缺乏相应的组织。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基于自发性,缺乏必要的组织性,过于分散。4.农民工就业困境。现实中,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基本为简单体力劳动。5.供求关系决定农民工无法成为市场主导。从总体上看,农民工总供给的绝对数量远远大于总需求,使需求方成为农民工就业市场的主导力量。农民工被动地服从这种分工,成为劣势群体。6.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关系看,农民工劣势有更深层的原因。农民工输出地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农民工打工将大量收入寄回输出地,大大刺激了输出地的消费,在不使用当地资源的情况下,带动了非农经济的发展,所以输出地政府与外出农民工的利益是一致的。而输入地要面临着农民工的大量涌入,输入的外来人口越多,那么输入地所要承担的财政和公共设施压力就越大。

    三、关于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建议

    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被动的处于劣势地位,需要政府有针对性的给予帮助,要求政府即不违背市场公平原则,同时又要保护和提高市场中弱势群体的地位。

    如果完全从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应首先解决户籍问题,建立公平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其次将全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财政、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不足,目前是无法有效实施,或说是短期内无法完成,所以,只能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

    1.调整劳动力的供需结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未来长期不可逆转的潮流,一方面要调整供需矛盾,使之尽可能的趋于平衡,另一方面,提升农民工所从事行业的工资标准,还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手段使农民工不断的转变为城市真正的市民,减少农民工的绝对数量。只有长期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劳动力需求,扩大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供需双方的不对等地位。

    2.健全农民工就业市场。政府就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培育劳动力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在体制层面上保障农民工和城市市民有一样的就业机会,为农民工城市生存营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环境,引导农民工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

    3.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最为有效的途径是建立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制度。但就短期看,应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同时政府应尽可能地减少因培训带来的农民工就业费用的增加。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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