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重复检查,提升企业“体感”

2025-01-16 06:52 来源:人民日报

  行政检查,特别是涉企行政检查,在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此前一个时期,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时有发生,加重企业负担;有的地方随意增加临时检查事项;某些地方不同部门间检查标准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个别地方逐利检查仍未杜绝。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营商环境。

  行政检查不同于行政处罚,有时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企业也就难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监督执法机关。执法机关也不易认清高频、重复检查等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危害,有些还会觉得自己是“工作力度大”“检查不留死角”。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还存在“卸责式”检查的倾向,认为“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因此,必须从制度侧全面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从根本上为“什么应该查、何时不该查”划定红线、立下规矩。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严格控制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避免无差别检查和多头、重复部署。

  但立规矩只是第一步,真正发挥好涉企行政检查的功能,必须针对问题精准施策、形成合力。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从哪里入手?着眼一线检查行为,有针对性创新机制,让行政主体“必须守规矩,难以乱作为”显然是好的切入点。对此,《意见》就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等。一些地方已有不少探索,如河南探索“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云南推行“企业安静期”,提倡非紧急、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开展常规性行政检查;北京推行“扫码入企”,实现对各类涉企检查行为的全程线上管理等。这些经验可以总结推广。

  营商环境好不好,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体感”是重要的衡量尺度。因此,必须进一步畅通企业、群众监督行政检查的渠道。对此,《意见》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各地在落实相关要求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工商联等帮助企业反映问题线索,还可以结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做好检查监督。

  涉企行政检查,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企业,直接关系经营主体、人民群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如何营造“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氛围,是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关键问题,也是涉企行政检查必须实现的目标。只有常抓不懈,用监督的“力度”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度”,才能真正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振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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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重复检查,提升企业“体感”

2025年01月16日 06:52   来源:人民日报   金歆

  行政检查,特别是涉企行政检查,在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此前一个时期,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时有发生,加重企业负担;有的地方随意增加临时检查事项;某些地方不同部门间检查标准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个别地方逐利检查仍未杜绝。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营商环境。

  行政检查不同于行政处罚,有时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企业也就难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监督执法机关。执法机关也不易认清高频、重复检查等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危害,有些还会觉得自己是“工作力度大”“检查不留死角”。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还存在“卸责式”检查的倾向,认为“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因此,必须从制度侧全面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从根本上为“什么应该查、何时不该查”划定红线、立下规矩。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严格控制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避免无差别检查和多头、重复部署。

  但立规矩只是第一步,真正发挥好涉企行政检查的功能,必须针对问题精准施策、形成合力。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从哪里入手?着眼一线检查行为,有针对性创新机制,让行政主体“必须守规矩,难以乱作为”显然是好的切入点。对此,《意见》就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等。一些地方已有不少探索,如河南探索“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云南推行“企业安静期”,提倡非紧急、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开展常规性行政检查;北京推行“扫码入企”,实现对各类涉企检查行为的全程线上管理等。这些经验可以总结推广。

  营商环境好不好,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体感”是重要的衡量尺度。因此,必须进一步畅通企业、群众监督行政检查的渠道。对此,《意见》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各地在落实相关要求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工商联等帮助企业反映问题线索,还可以结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做好检查监督。

  涉企行政检查,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企业,直接关系经营主体、人民群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如何营造“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氛围,是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关键问题,也是涉企行政检查必须实现的目标。只有常抓不懈,用监督的“力度”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度”,才能真正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振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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