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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评论: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2年11月18日 15: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只有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平台经济才能行稳致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在明确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无论是科学制定工时制度、强化职业安全保护,还是放开社保参保户籍限制等,都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需要有关部门、平台企业、劳动者乃至消费者等多方在实践中共同努力。

  在今年的“双十一”活动中,快递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轴转”的状况,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不时会进入公众视野,成为舆论场中的热点。

  应当说,新就业形态岗位以其工作时间灵活、市场需求量大、准入门槛较低、劳动报酬较高等特点,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在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资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21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为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达到2亿人。

  但与此同时,由于劳动关系模糊、平台用工失范等原因,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调查显示,在诸多缺乏明确工时制度标准的新就业形态中,无论快递员、网络主播,还是网约车司机、网络文学写手等,超时工作已成为普遍现象。不止于此,新就业形态在职业安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往往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白。而救济渠道的不畅通,更时常制约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

  当“疲于奔命”的快递小哥陷入平台的“算法陷阱”中难以自拔,我们或许要从更为本质的层面来考量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决定了双方各自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在传统就业形态中,明确的劳动关系和完善的法律保障,让一切基本井然有序。而在新就业形态中,具有较大自主性的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模糊起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那么明确,而这正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源。

  虽然有部分从业人员与平台或相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他们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只占少数。对于更多的从业人员来说,如果仅靠民事法律来维护其劳动权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还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受其管理,单纯的民事关系也不足以解释这些行为。

  破题的关键就在于对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关系的确定。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对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的特殊关系给予清晰的定义,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打下了基础。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指导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从《指导意见》的明确权利义务到法律条文的最终保障,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只有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平台经济才能行稳致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在明确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无论是科学制定工时制度、强化职业安全保护,还是放开社保参保户籍限制等,都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需要有关部门、平台企业、劳动者乃至消费者等多方在实践中共同努力。(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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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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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评论: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2-11-18 15: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只有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平台经济才能行稳致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在明确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无论是科学制定工时制度、强化职业安全保护,还是放开社保参保户籍限制等,都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需要有关部门、平台企业、劳动者乃至消费者等多方在实践中共同努力。

  在今年的“双十一”活动中,快递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轴转”的状况,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不时会进入公众视野,成为舆论场中的热点。

  应当说,新就业形态岗位以其工作时间灵活、市场需求量大、准入门槛较低、劳动报酬较高等特点,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在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资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21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为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达到2亿人。

  但与此同时,由于劳动关系模糊、平台用工失范等原因,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调查显示,在诸多缺乏明确工时制度标准的新就业形态中,无论快递员、网络主播,还是网约车司机、网络文学写手等,超时工作已成为普遍现象。不止于此,新就业形态在职业安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往往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白。而救济渠道的不畅通,更时常制约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

  当“疲于奔命”的快递小哥陷入平台的“算法陷阱”中难以自拔,我们或许要从更为本质的层面来考量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决定了双方各自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在传统就业形态中,明确的劳动关系和完善的法律保障,让一切基本井然有序。而在新就业形态中,具有较大自主性的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模糊起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那么明确,而这正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源。

  虽然有部分从业人员与平台或相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他们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只占少数。对于更多的从业人员来说,如果仅靠民事法律来维护其劳动权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还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受其管理,单纯的民事关系也不足以解释这些行为。

  破题的关键就在于对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关系的确定。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对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的特殊关系给予清晰的定义,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打下了基础。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指导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从《指导意见》的明确权利义务到法律条文的最终保障,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只有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平台经济才能行稳致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在明确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无论是科学制定工时制度、强化职业安全保护,还是放开社保参保户籍限制等,都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需要有关部门、平台企业、劳动者乃至消费者等多方在实践中共同努力。(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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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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